

魏德士《法理学》译序
法理学—法律事实—法律价值
法理学应当关注什么?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学都必须关注事实与价值两个方面的问题。这里的事实显然包括现实在内。事实与价值这两个方面是紧密联系的。离开了事实,价值就缺乏现实基础,法理学和法学都会走向歧途;离开了价值,法理学和法学就只能是纯粹技术的法理学和法学,它既远离现实,也远离良知,而且会因缺乏精神指导而流于低俗。对于事实与价值的关注,是魏德士教授这部《法理学》著作的重要特点之一。
对于事实,我们的热衷是必要的,但是我们对于价值的忽略则根本上就是错误的。通观整个中国法学,在学理上,我们对于价值的忽略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法学在很大程度上被偷换成部门法学。法理学被置换被理解为常识的法学基础理论,实际上被作为法学基础知识而加以鄙夷。一些从事司法工作的人,甚至到了以为无须法理学,无须理解价值,只要认识汉字就可以充任法官的地步。一些对于法律条文的文法、句法都不甚了了的司法官员,更不可能窥得法律与司法价值之堂奥。人类在法律领域累积千百年的思想精华而成的价值精神不被重视,法律被亵渎的情形当然不会鲜见。在现实中,在价值被忽略,片面事实被强调的同时,立足于片面事实的逻辑也得到了畸形偏好式的对待。一些司法官员凭着他与大众类同的价值认识,完全可以作出很好的法律价值判断,而且这种判定是与公众的判定一致的,甚至与法律内在精神与价值都是一致的。但是一旦把这个问题放到他们要适用法律规则来处理案件的具体工作中,他们就犯糊涂,就会被一些所谓的事实,以及他们所秉持的那些事实之上的逻辑模糊视线与视野,最终得出与他们和公众的价值判断都相反的裁决结论。这不能不说是悲剧。
只注意事实和逻辑,忽略价值问题,人类曾经犯过极其严重的错误。这种错误到现在还在持续发生。在二十世纪,德国、日本和意大利军国主义政权在法的名义下的实施了侵略战争与灭绝人性的犯罪。二十一世纪初,阿富汗、伊拉克战争所带来的国际法危机、强权的法治国家(!)的单边主义仍然在践踏联合国的权威。这些例证都表明,如果一部法理学只局限于研究法律本身的问题,那就只能是象牙之塔的法理学。倘若按照单边主义的法律逻辑进行推理(大前提、小前提、结论),那就是:
(1)“凡是不符合我法治国家利益的政权,都应当铲除”(“法治”国家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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