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关于站主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搜索
返回首页  法理学科  法与经济  法治国家  法的价值  马恩研究 
ba aa
   法理纵横  法与行为  法苑抒臆  序跋剪辑  碧野飞花  特别视角  漫卷诗风  法网时评  网友荐稿  杏坛新绿  法坛时讯  呓语实录
法学-卓泽渊 » 序跋剪辑 » 舆论监督别论
    Print


舆论监督别论

     ——为《舆论监督探究》序


舆论普遍地存在着,我们生活在舆论中。舆论中有无监督,舆论是否需要监督,舆论需要什么监督,舆论监督的情形如何,等等,都值得我们去探究。这一切的思考都应当从对于舆论监督的基本认识开始。何谓舆论监督,在我看来,在泛义上可以作两个层面的理解。一是指运用舆论进行监督;二是指对于舆论进行监督。其实这两个方面不是一回事,我们完全可以把他们称为“舆论监督”或者“监督舆论”。那么,有人会问,难道“监督舆论”也可以称作“舆论监督”?我说,严格地说不能。但是在把舆论监督作为一个大论题来讨论的时候,还是可以从这两个方面来探究的。“舆论监督”值得研究,“监督舆论”同样值得研究,甚至更有意义。我以为,本书更多地是从“监督舆论”的角度来探究“舆论监督”的。


“运用舆论进行监督”中,舆论是监督的手段、工具或者途径,监督是舆论的外在表现,是舆论发挥功用的过程与目的。如何运用舆论进行监督,如何正确运用舆论进行监督,是非常值得研究的。在我国这方面的研究十分贫乏,即使有一些著述,在我看来少有成功者。一个社会,没有运用舆论进行的监督是不可思议的,尤其是现代社会, 更不可拒绝或者否定舆论监督。现代社会生活的广延度极大,可以说旷古空前。现代人们的行为,包括自然人和各种政治公共权力机构、一般法人的行为范围都特别广泛,频度高,数量大,令人眼花缭乱,目不暇接。现代舆论工具林林总总,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无时无刻不传递着大量的信息,其中相当一部分内容就直接属于社会舆论的范畴。运用舆论监督社会生活和公共权力的运作,是社会民主的反映与要求。舆论监督进行的好坏是一个社会民主发展状况、文明进步程度的标志,是一个社会有无良知,以及良知状况的外在表现。以新闻为主的舆论监督在舆论监督中具有独特的地位,马克思曾经热情地期待新闻出版物,“是人民精神的慧眼,是人民自我信任的体现,是把个人同国家和整个世界联系起来的有声的纽带”;“是人民用来观察自己的一面精神上的镜子”;“它是国家精神,这种精神家家户户都只消付出比用煤气灯还少的花费就可以取得。它无所不及,无处不在,无所不知。它是从真正的现实中不断涌出而又以累增的精神财富汹涌澎湃地流回现实去的思想世界。”(均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4—75页)到现在,马克思关于新闻出版物的理想总该逐步实现了吧?但是包括新闻出版物在内的舆论及其监督总是问题多多。在舆论监督上,时而是监督受到不当干扰,难以推进;时而是监督错误,使被监督者无辜受害。正常的舆论监督有之,但还处于初创与完善之中。这就提出了何以正确进行舆论监督的问题。近年来,因为舆论监督引发的诉讼不断增加,一个方面表明了我们舆论机构干预社会的作用在增强,监督力度在加大,另一方面也还表明了我们的监督还不成熟。舆论监督的不成熟问题一是表现在舆论机构的从业人员方面,许多新闻机构的从业人员对于新闻业务不熟悉,对于运用新闻实行社会监督的技术更为陌生,难免出现偏差。监督结果走向了监督者初衷反面的情形并不鲜见。二是表现在司法机关对于舆论监督缺乏认知,实行了不当制约。司法机关对于舆论信息的准确度的要求,常常提高到百分之百的程度。在相关诉讼中使舆论机构经常承担了不应有的败诉,舆论监督受到了司法的不当抑制。其实在我看来,舆论监督要开展起来,社会必须给予舆论一定的宽容空间,尤其是不可予以正常司法监督之外的司法压制。舆论机构毕竟不是侦查机关,他们对于事实把握的程度显然不一定准确,只要基本事实是正确的,司法当然就应予以宽容。一个报道说“某肇事者手持木棍乱打行人,导致多人围观。”把“2.5尺长的木棍”,写成了“3尺多长的木棍”;把“500人围观”,写成了“上千人围观”。数字相差是大,但“手持木棍乱打行人,导致多人围观”的事实并无错误,也不能说数字不准确就一定构成了对于肇事者的人格损害。但在一些法院就会责令新闻机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对此,司法机关应当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舆论问题上,还有一个特别引人注目的问题是对于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问题、隐私权保护问题。舆论监督当然会把目光对准公众人物。其中就难免会出现一些褒贬。公众人物之所以是公众人物也就意味着大家要关注他或者他们,关注他或者他们的舆论就有可能有善意的失误。舆论当然可以褒贬,如果把褒贬的舆论都理解为侵权,那问题就复杂了。由于公众人物的优势地位,就完全可能形成公众人物的特权,导致新闻舆论对于他或者他们的监督被虚化。运用舆论进行民主化的、法治化的监督,监督者、被监督者、司法机关、社会大众自身都有一个学习、探索、适应,与不断修养的过程。


“对于舆论进行监督”,其主体是不特定的,客体却是舆论本身。在理论上厘清“对舆论进行监督”,并不是一件易事,其难度甚至远在“运用舆论进行监督”之上。一是,对于舆论的不当监督会导致对于舆论的压制,对于民主的破坏,对于社会生活的不当干预,影响社会生活的良性发展。没有清醒认识地随意主张对于舆论进行监督,往往会导致意想不到的恶果。中国西汉的梅福虽然认为“夫以四海之广,士民之数,能言之类至众多也。然其俊杰指世陈政,言成文章,质之先圣而不缪,施之当世合时务,若此者,亦亡几人。”但他依然倡导“纳天下之言”,写出了《请开言路罢外戚疏》。二是,有的舆论无须监督,而对于需要进行监督的舆论,其监督的方式也非常值得研究。对于无特定媒体的“口口相传”的大众舆论,由于其真正的大众性,而无须监督;由于其存在形式的不确定性,监督必然无能为力,甚至没有必要。否则就会出现追究“思想犯罪”的暴政。如果大众舆论出现了偏差,最好的办法也只能是通过舆论的方式“以正视听”来加以校正。这种校正是不是监督,我深不以为然。对于新闻舆论,由于他们具有特定的媒介工具,因此,新闻舆论具有作为监督客体的客观性和可能性;由于他们并不是最终意义的大众舆论,因此,其具有被监督的必要性。但即使是对于新闻舆论的监督,其监督的方式也是需要我们去探索,并审慎采用的。因为正常的新闻舆论也可能因为我们的错误监督而畸形发展,使社会失去活力,使社会生活的民主遭到破坏。在专制统治下,书报检查就是反动统治者对于书报的不当“监督”。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予以了坚决的批判,认为这种“书报检查制度经常侵害着私人的权利,而且还厉害地侵害着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9页)在这种制度下的出版物“是不自由所固有的无性格的丑态,这是文明的怪物,洒满香水的畸形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6-67页)。但这并不否认正当监督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尤其是在新闻舆论对于社会的监督手段不当,非法监督、不规范监督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强调对于舆论的监督也是非常必要的。当监督主体为社会大众时,监督对象为新闻媒体时,对于舆论的监督始终都是必须认真实行的。对于舆论的正当监督是必要的。但是何谓正当?怎样才能达成正当?不正当者何以被监督?谁有监督的权利或者权力?监督者如果不是享有最高权威的、最广泛的人民大众,又何以对那些监督的权力实行监督?想来,制定良好的相关法律,形成良性的舆论监督机制是法律、法治与社会管理的多重需要。


读者可以看到,张诗蒂主编的《舆论监督探究》一书的理论,与本人所秉持的学术观点并不一致。让我来构设相同题目的著作,我将不采用张诗蒂他们的写作方案和基本观点。显然,这里又不一致。惟其与我的看法不相一致,也才对我具有更为独特的借鉴与反思的意义。本人也才从本书中学习和了解了不少新的知识和新的理论观点。本书的研究,反映了作者对于既有舆论监督研究成果的理论概括能力,对于新型舆论载体的敏锐观察能力和对于相关学说的创新思维能力。


要知道作者是如何解读舆论监督,并对舆论监督进行长篇论证的,还是让我们去读他们的著作吧。相信这部著作本身远比我枯燥的序言精彩,读者的评论当是对于作者最好的回报。



2001年1月于西南政法大学



 
卓泽渊 教授
 卓泽渊个人简历





 卢云教授生平简介

法理学科  法与经济  法治国家  法的价值  马恩研究  法理纵横 法与行为  法苑抒臆  序跋剪辑  碧野飞花  特别视角  漫卷诗风  法网时评  网友荐稿  杏坛新绿   法网时讯  
关于网主.. |.. 版权说明..| .. 网站简介..| .. 学术历程..| .. 网站希冀..| .. 联系网主..| .. 后台管理..| ..学术观点
法学-卓泽渊 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 (c) 2004 Juristica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Broad Media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