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法思想
2、资产阶级法官总是要保护资产阶级反对无产阶级。
恩格斯说,“虐待穷入庇护富人是一切审判机关中十分普遍的现象”。任何富人随时都能受到异常客气的对待,不管他的罪行如何卑劣,在不得不处他以罚款时,‘法官还总是感到非常抱歉’,虽然这种罚款通常是微乎其微的。在这方面,法律的运用比法律本身还要不人道得多”;“法律压迫穷人,富人管理法律”和“对于穷人是一条法律,对于富人是另外一条法律”,已是家喻户晓的至理名言。
恩格斯曾对阔佬和穷鬼被传到法庭上的悬殊差别作过仔细的比较。由于这些法官他们本身就是资产者,他们首先认为本阶级的利益是一切真正的秩序的主要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对资产阶级法官的批判还很多,通过上列论述,我们已完全能够清楚地认识资产阶级法官、陪审员的真实面目。
(六)资产阶级法官对原告起诉权的裁夺
马克思首先讲述了普鲁士法官依照审判程序,裁夺原告起诉权的情况。根据普鲁士的审判程序,任何一个原告在法官办理控告以前,即在对实际宣判进行准备以前,都必须向法官陈述自己的案件,使他深信你是有起诉权的;当我知道这种情况时,感到很惊奇。在预告审查案情时,法官可以要求提出新的证据,或者不接受一部分旧的证据,或者认为根本没有起诉权。如果法官愿意承认有起诉权,那末他就办理起诉,开始辩论的程序,而案件将由作出的判决解决。如果法官否定起诉权,那末他就用简单地(用命令),用决定的方式驳回原告。这种诉讼程序不仅是诽谤诉讼所固有的,而且是一般民事诉讼程序所固有的。因此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诽谤诉讼也象其他一切民事诉讼一样,由各审级用这类官方的决定驳回,也就是说,永远不予审理。
在马克思看来,“不承认私人在他的私事方面有起诉权的法律,也就破坏了市民社会的最起码的根本法。起诉权由独立的私人的理所当然的权利变成了国家通过他的司法官员所赋予的特权。在每次法律争论中,国家就站在私人和把它当做自己私产的法庭的门之间,并随心所欲地把门打开或关上。法官首先作为官吏来作出决定,以便然后作为法官来判决。”
从以上论述可见,马克思对资产阶级立法,法官在诉讼中,甚至诉讼之初,就行使对私人起诉权的裁夺权,是根本反对的。它是资本主义诉讼程序的虚伪性的一个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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