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法思想
在这样的三位一体的诉讼中,被告是必败无疑的。哪里还有什么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透过马克思对这种三位一体诉讼方式的批判,我们可以获得如下启示:
原告、辩护人、法官是诉讼活动中的不同主体,在诉讼活动中居于不同的地位,拥有不同的权利,追求着不同的目的。因此各自具有不容混淆的独立性。
原告、辩护人、法官由于以上差别因而也就不能相互取代,或者完全由哪一位所包办。否则这样的诉讼必然是违反心理学规律的,也必然会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
(二)“同类审判权”
所谓同类审判权是指“每人都有权由和自己同类的人来审讯”。恩格斯认为,同类审判权是富人的特权。穷人不是由他们同类的人来审讯,他们在任何情况下都由他们的死敌来审讯。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富人和穷人是公开敌对的,陪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这些资格一限制,结果审讯工人的都是地主、租佃人、厂主或商人,而他们都是穷人的敌人。
恩格斯对同类审判权的论述,切中了资本主义诉讼的要害,资本主义的诉讼实际上就是资产阶级的诉讼,资本主义的审讯实际上也只是资产阶级对穷人的审讯。资本主义诉讼制度的本质不就昭然若揭了吗?
(三)资产阶级陪审法庭
恩格斯和马克思都对资产阶级法庭进行过大量批判。
“陪审法庭就其实质来说是一个政治机关,而不是法律机关;但是,既然一切法律设施本来
都具有政治性质,那末陪审法庭也就体现了司法制度的真正本质。”
“臻于最高发展的英国陪审法庭,在制造法律谎言和不道德行为方面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这表现在,首先,“虚构出所谓‘不偏不倚的陪审员’”;其次,“又虚构出所谓‘不偏不倚的法官’”;第三,在实践中,“法官十分明显地授意陪审员应作出怎样的裁定,而唯命是听的陪审员也照例是规规矩矩地作出这样的裁定。”
(四)对被告的态度和讼棍式诉讼及其根源
在资产阶级的诉讼制度看来,“必须尽力保护被告,被告和国王一样神圣而不可侵犯,而且他不可能行为不轨,也就是说,他根本什么也不可能做,假若他居然做出了某种事情,那也会被认为是无效的。被告可能坦白自己的罪行,但这一点用处也没有。法律规定,被告是不足凭信的”。资产阶级诉讼制度对被告的态度,表明了它本身的畸形和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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