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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思想

    
第三,依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内容与形式的原理,内容只有依赖相应的形式才能得以存在。世界上根本不可能存在只有内容而无形式,或只有形式而毫无内容的东西。但是历史和现实都清楚地向我们表明,离开一定的实体法,程序法是可以存在的;离开一定的程序法,实体法更是可以存在的。我国不就是先制定了《民事诉讼法》,而后才制定《民法通则》的吗?不就是先有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行政实体法,而后才有《行政诉讼法》的吗?实体法和程序法各自具有自己相对的独立性。

第四,许多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规定都可以单独地得以实施。尤其是实体法的许多权利、义务规定,并非都需要程序法(诉讼法)才能贯彻。事实恰恰相反的是,必须依赖诉讼法才能贯彻的实体法具体规定往往是少数而不是多数。

(2)马克思的原意也并不是作出一个简单的结论:实体法是内容,程序法是形式。

第一,马克思并未提出:实体法是内容,程序法是形式。

第二,马克思在此只字未提“实体法”,只是认为程序法是法律的生命形式。从马克思的整

个行文都可以看出,马克思的目的并不在于论证“实体法是内容、程序法是形式”,而是旨在论证程序对于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法律的生命表现。并且告诫人们警惕法律程序被人空洞化。

第三,马克思在文中也讲到了形式与内容的一致的问题。这里的内容显然与他前面所讲的“那种本质上公开的、受自由支配而不受私人利益支配的内容”是一致的,而并不是指实体法。

(二)诉讼程序作为形式可以变成内容

马克思在《议会新闻:布尔韦尔提案,爱尔兰问题》中讲到,不知道法学秘密的人们难于理解:怎么在最普通的诉讼案中竟突然发生不是由该诉讼案件的实质、而是由诉讼程序方面的规定和条文所引起的法律问题。善于运用这些法律条文使人成为律师,就同善于主持宗教仪式使人成为婆罗门教的祭司一样。无论在宗教的发展过程中,或是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中,形式都在变成内容。”

马克思的这一论述是在揭露资产阶级议会的丑恶——讼棍手段造谣中伤时作出的。虽然这段文字并不是从正面对诉讼法进行的论述,但它的确精到地指出了作为形式的诉讼程序,既是形式也可以由形式变为内容。实际上形式和内容本身都是辩证而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完全可以相互转化,这也是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所昭示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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