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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思想

    
恩格斯进一步分析到:按照资产阶级的理解,婚姻是一种契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而且是一种最重要的法律行为,因为它决定了两个人终身的肉体和精神的命运。不错,这种契约那时在形式上确是自愿缔结的;没有当事人的同意就不能解决问题。不过人人都明白,这一同意是如何取得的,实际上是谁在订立婚约。恩格斯大声责问:“既然在缔结别的契约时要求真正自由的决定,那末在订立婚约时为什么不要求这种自由呢?难道两个将要结合的青年人没有权利自由地处理他们自己、他们的身体以及身体的器官吗?……”青年人自由的、个人选择权利“怎么能在老一代支配下一代的身体、精神、财产、幸福和不幸这种难以容忍的要求面前停步呢?”

恩格斯还对整个剥削阶级社会的婚姻状况进行了综合批判。他说:“当父权制和一夫一妻制随着私有财产的份量超过共同财产以及随着对继承权的关切而占了统治地位的时候,婚姻的缔结便完全依经济上的考虑为转移了。买卖婚姻的形式正在消失,但它的实质却在愈来愈大的范围内实现,以致不仅对妇女,而且对男子都规定了价格,而且不是根据他们的个人品质,而是根据他们的财产来规定价格的。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爱慕应当高于其他一切而成为

婚姻基础的事情,在统治阶级的实践中是自古以来都没有的。至多在浪漫事迹中,或者在不受重视的被压迫阶级中,才有这样的事情。”

(六)社会主义的婚姻制度

关于社会主义的婚姻制度,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没有作出详尽的设计,但是,恩格斯却指出了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几项基本内容,即一夫一妻制的真正实现、结婚的真正自由,以及爱情作为婚姻的唯一基础。

恩格斯指出:因为随着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雇佣劳动、无产阶级、一定数量的妇女为金钱而献身的必要性,也要消失了。卖淫将要消失,而一夫一妻制不仅不会终止其存在,而且最后对于男子也将成为现实。

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失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除了相互爱慕以外,就不会再有别的动机了。

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男子一生中将永远不会用金钱或其他社会权力手段去买得妇女的献身;而妇女除了真正的爱情以外,也永远不会再出于其他某种考虑而委身于男子,或者由于担心经济后果而拒绝委身于她所爱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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