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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思想

    
离婚的条件。简单地说,就是实际的婚姻已失去了应有的本质,已经死亡,婚姻的内部已经崩溃。正如上面所引述,“离婚仅仅是对下面这一事实的确定:某一婚姻已经死亡,它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外表和骗局。不用说,既不是立法者的任性,也不是私人的任性,而每一次都只是事物的本质来决定婚姻是否已经死亡;因为大家知道,死亡这一事实的确定取决于事物的本质,而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愿望。”“法院判决的离婚只能是婚姻内部崩溃的记录。”

立法与离婚条件。首先,“立法者对于婚姻所能规定的,只是这样一些条件:在什么条件下婚姻是允许离异的,也就是说,在什么条件下婚姻按其实质来说是已经离异了。”然而,这个条件要怎么制定才正确而毫无成见呢?这正是第二点所要回答的。其次,“要使人相信用以判断某种伦理关系的存在已不再符合其本质的那些条件确定得正确而毫无成见,既符合科学所达到的水平,又符合社会上已形成的观点——当然,要能达到这一点,只有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也就是说,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第三,“立法者只有根据最无可怀疑的征象才能确定伦理的死亡,这难道还不清楚吗?因为保护伦理关系的生命不仅是立法者的权利,也是他的义务,是他的自我保存的义务!”第四,严格的离婚法对一个国家来说是必须的。因为谁责难实施严格的离婚法的国家伪善,谁就是冒失。只有那些眼界没有超越自己周围的道德沦丧现象的人们,才敢发出这样的指责。”

(五)对剥削阶级婚姻制度的批判

1、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没有婚姻自由

恩格斯说:在中世纪以前,是谈不到个人的性爱的,即使有那么一点点意思也距离现代性爱很远很远。“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现代意义上的爱情关系,在古代只是在官方社会以外才有。”

2、资本主义社会只有受到严重局限的婚姻自由

恩格斯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在婚姻关系上,即使是最进步的法律,只要当事人形式上证明是自愿,也就十分满足了。至于法律幕后的现实生活是怎样的,这种自愿是怎样造成的,法律和法学家都可以置之不问。但是,把各国的法律做一个最简单的比较,也会向法学家们表明,这种自愿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只要把注意力放在私有制、财产、经济上,我们就不难找到准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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