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法思想
一、婚姻概述
(-)婚姻的本质
婚姻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这是由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中率先提出的。他说他所代表的《莱茵报》之所以同意莱茵省的离婚法草案,是因为草案“它认为现行的普鲁士婚姻法是不合乎伦理的。”也就是说,是在“普鲁士法是不合乎伦理的”的认识上,《莱茵报》与离婚法草案达成了共识。
然而离婚法草案却并未把伦理关系看做婚姻法的本质,而是将其忽略了。这也正是《莱茵报》对离婚法草案所要反对的。他写道:“《莱茵报》对于新草案提出了下列几点主要的反对意见:……立法不是把婚姻看做一种合乎伦理的制度,而是看做一种宗教的和教会的制度,因此,婚姻的世俗本质被忽略了”。
在马克思看来,婚姻就是伦理关系,就是伦理关系的一种。在他的许多论述中甚至直接用论理一词代替婚姻的概念。从以下一段论述中,我们也可以从侧面看到,马克思的确认为婚姻的本质在于伦理。他说:“如果立法者认为婚姻足以承受种种冲突而不致丧失其本质,那他就是尊重婚姻,承认它的深刻的合乎伦理的本质。对于个人愿望的软弱就会变成对于这些个人本质的残酷,变成对于体现在伦理关系中的个人的伦理理性的残酷。”
(二)婚姻的基础
1、爱情是现代性爱同单纯的性欲、古代的爱的根本区别
恩格斯认为现代的性爱同单纯的性欲和古代的爱是根本不同的:(1)以所爱者的互爱为前提。在这方面男女都处于平等的地位。(2)性爱常常达到这样强烈和持久的程度,即如果不能结合和彼此分离,对双方来说即使不是一个最大的不幸,也是个大不幸;仅仅为了能彼此结合,双方甘冒很大的危险,直至拿生命孤注一掷。(3)对性交关系的评价,不仅要问是结婚的还是私通的,而且还要问是否是由于爱情,由于互爱而发生的。
同时恩格斯也肯定地说,封建阶级和资产阶级对这种以爱情为核心的新的婚姻道德,尽管不轻视,在理论上,纸面上也承认它,但实际对它简直置之不理。
从恩格斯所列举的这三个区别不难看出,只有爱情才是新的婚烟道德标准的核心。
2、爱情应是婚姻存续与否的依据
3、爱情会得到永存
(三)婚姻不能随意离异
(四)婚姻是可以离异的
1、为什么婚姻是可以离异的
2、关于离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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