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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思想

    
3、废除继承权应采取必要的过渡性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1)更广泛地征收在许多国家中业已存在的遗产税,把这样得来的资金用于社会解放的目的。(2)限制遗嘱继承权,这种继承权不同于没有遗嘱的继承权或家属继承权,它甚至是私有制原则本身的恣意的迷信的夸张。

另外,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回答“这个革命的进程将是怎样的呢?”的问题时指出,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应采取的最主要措施中包括“用累进税、高额遗产税、取消旁系亲属(兄弟、侄甥等)继承权、强制公债等来限制私有制。”“婚生子女和非婚生的子女享有同等的遗产继承权。”恩格斯这里的两个措施也可以视为过渡性措施。

以上过渡性措施,“只能适用于社会的过渡状态”。其社会条件是:一方面,社会当时经济基础尚未得到改造;另一方面,工人群众已经积蓄了足够的力量来强迫采取旨在最终实现社会的彻底改造的过渡性措施。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废除继承权应采取必要的过渡措施的理论,在我们今天看来:它仍然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具体目标之一。在他们看来,废除继承权并不是无产阶级革命一成功就能办到的事情,它必须要有一定的社会条件,并在此条件下贯彻实行必要的过渡性措施,从而为废除继承权作准备。这已是为实践正证明着的真理。在他们看来,似乎无产阶级革命一成功,在旧经济尚未得到改造时,只要工人积蓄了足够的力量就可以实现过渡性措施。我们以为这似乎太性急了一些。就是到了我们今天,也还未能实现包括征收高额遗产税、限制遗嘱继承权,甚至取消旁系亲属继承权等过渡性措施。当然,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坚信,继承权被彻底废除的那一天必将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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