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思想
(四)无产阶级的社会革命与废除继承权
无产阶级的社会革命最终要采取废除继承权的措施,达到废除继承权的共产主义目的,是为《共产党宣言》所确认了的基本方针。但是无产阶级社会革命对待继承权的态度绝非如此简单。
1、废除继承权不是无产阶级社会革命的起点
马克思在《致保·拉法格》中说:把废除继承权作为社会革命的第一个要求,是圣西门派的旧废物,而骗子手和无知之徒巴枯宁充当了这种废物的责任出版者。十分明显,如果有可能通过全民投票在一天之内完成社会革命,那末地产和资本马上会被废除,因而也就根本没有必要研究继承权。另一方面,如果没有这种可能性(当然,设想有这种可能性是荒谬的),那末宣布废除继承权就不是一个严肃的举动,而是一种愚蠢的威胁,这种威胁会使全体农民和整个小资产阶级团结在反动派周围。请设想一下,比如美国佬未能用武力废除奴隶制,那末,宣布废除奴隶继承权是多么愚蠢的行为!这种理论完全是以陈旧的唯心主义观点为依据的,这种观点认为现在的法学是我们经济制度的基础,而不是把我们的经济制度看作我们法学的基础和根源!
社会革命的起点应当是什么呢?无疑应当是消灭继承权所赖以成立的社会制度,尤其是它所依赖的经济制度。“我们应当同原因而不是同结果作斗争,同经济基础而不是同它的法律的上层建筑作斗争……我们的伟大目标应当是消灭那些使某些人生前具有攫取许多人劳动果实的经济权力的制度。”因为“继承权的消亡将是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改造的自然结果,“废除继承权决不可能成为这种社会改造的起点。”
2、废除继承权应以公有化的实行作为前提
马克思认为,一切生产资料都应该公有化,以便保证每个人都既有权利,又有可能来使用自己的劳动力。如果我们能达到这种情况,继承权也就不需要了,它就会自行消亡。但在此以前,家属继承权还不可能废除。人们为自己的子女储蓄,他们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保证子女有生活资料。如果子女的生活在双亲死后能够得到保障,那双亲就不会再去操心给子女留下生活所需的资料了。然而现在还没有那种条件,废除继承权只会引起困难,只会惊动和吓坏人们,而不会带来任何好处。废除继承权不会使社会革命开始,而只会使社会革命完蛋。起点应该是:为生产资料的公有化创造条件。“生产资料从私有财产转变为公有财产,那时继承权(既然它具有某种社会意义)就会自行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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