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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思想

    
财产的增加,使得丈夫的地位逐步比妻子地位更加重要;也产生了丈夫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改变传统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意图,于是就必须废除母权制。但是这场改变继承制度的革命,由于它不需要侵害任何活着的氏族成员,氏族全体成员都仍然能保留下来,和以前一样,只要一个简单的决定,规定以后氏族男性成员的子女应留在男方氏族,而女性成员的子女应离开女方氏族而转到父方氏族就行了。所以这场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激进的革命之一,也就并不是我们现在所想象的那样困难。到此,人类也就废除了按女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母系继承权制度,而确立了按男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父系的继承权制度。

由此可知,继承制度由母系向父系的转变推动了母权制的废除和父权制的确立。据恩格斯说,继承制度在父权制下的进一步发展则促进了氏族组织的崩溃。“古代的氏族组织还是很有活力的,不过我们也看到,它的瓦解已经开始:由于女继承财产的父权制,促进了财产积累于家庭中,并且使家庭变成一种与氏族对立的力量;财产的差别,通过世袭显贵和王权的最初萌芽的形成,对社会制度发生反作用……”,到了“我们所知道的最古的罗马成文法即十二铜表法,首先是子女作为直接继承人继承财产;要是没有子女,则由阿格纳蒂(男系亲属)继承;倘若连阿格纳蒂也没有,则由同氏族人继承。无论在那种情况下,财产都是留在氏族以内的。”从此继承制度也就开始了它的法律化历史。

恩格斯给我们讲述了继承制度走向法律化的历史源流。他的学说当然有其认为可资信赖的依据。他说,继承制度由母系向父系转变的“这一革命在文化民族中是怎样和在何时发生的,我们毫无所知。它是完全属于史前时代的事。不过这一革命确实发生过,关于这—点,特别是巴霍芬所搜集关于母权制的许多遗迹的材料可以充分证明;至于这一革命是怎样容易地完成的,可以从许多印第安部落的例子上看出来……”。他引马克思的话说,“一般说来,这似乎是一个十分自然的过渡。”

我们也认为这一革命正如恩格斯所言是确实发生过,但是它并不一定是那么容易地完成的,主要理由有三:

第一,继承制度由母系继承权向父系继承权的转变,是与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转变相互交织

第三,既然这场革命是“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激进的革命之一”,很难设想这样的革命会毫无阻力而一帆风顺,甚至简单到“只要有一个简单的决定”就行了。在当时的文化水准之下,要一改过去子女的归属传统,并且由此而改变继承制度,恐怕远不是一个“简单的决定”就能解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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