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思想
(三)无产阶级对所有权的态度
共产党人十分重视所有权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宣布:“总之,共产党人到处都支持一切旨在反对现存社会政治制度的革命运动。在所有这些运动中,他们最为注重的是所有制问题,把它作为运动的基本问题,不管这个问题当时的发展程度怎样。”
就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共产党也十分重视所有制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他们在《宣言》中还指出:“在德国、当资产阶级还采取革命的行动的时候,共产党就同它一起去反对君主专制、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反动市侩。”而封建土地所有制正是封建所有制最重要、最基本的核心。
无产阶级公社所要消灭的所有权和实现的所有权。根据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的观点,公社要消灭的是,那种将多数人的劳动变为少数人的财富的阶级所有权。它要剥夺剥夺者,把资本主义社会中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工具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变成自由集体劳动的工具。公社通过以上手段达到实现个人所有权的目的。
简单地说,它消灭的就是人剥削人的资本主义所有权,实现没有剥削的社会主义个人所有权。
(四)无产阶级的土地国有化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土地国有化的美妙描述,饱含着他们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天才设想。他们对土地国有化的重视和强调不论是对苏联革命,还是中国革命都产生过重大影响,甚至成为了革命发展的重要指针之一。列宁、毛泽东在这—思想的指引下都曾就土地国有化问题发表过自己的精辟论述。这一思想对过去、现在、将来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继承权问题
(一)继承制度的法律化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写道:继承制度早在母系氏族的母权制时代就存在了。在当时,氏族成员死亡后的遗产是由他的同氏族亲属继承的。财产必须留在氏族内。最初由于构成财产的物品不多,在母系氏族社会,一般转归母方的血缘亲属所有。男性死者的子女并不属于死者的氏族,而是属于子女母亲的氏族。当初,这些子女与母亲的其他血缘亲族共同继承母亲的遗产,后来就演变为首先由子女继承了。任何子女都不能继承父亲的遗产,因为他们与父亲不属于同一个氏族(族外婚加母权制的结果),而父亲的遗产还须留在父亲的氏族内。所以畜群的男性所有者死亡后,他的畜群首先应转归其兄弟姐妹和他姐妹的子女所有,或者转归他母系的姐妹的子女所有,而他自己的子女是不能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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