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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思想

    
3、资产阶级民法对经济关系的确认

任何民法都无非是对一定经济关系的确认,这个问题在前已经论述。然而资产阶级民法是怎样确认经济关系的呢?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分析。

恩格斯认为,资产阶级民法对经济关系的确认形式首先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把旧的封建法权形式的很大一部分保存下来,并且赋予这种形式以资产阶级的内容,甚至直接给封建的名称加上资产阶级的含意,就像在英国所发生的那样。二是把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即罗马法以及它对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如买主和卖主、债权人和债务人契约、债务等等)所作的无比明确的规定作为基础。它就像在西欧大陆上发生的那样。

第二类形式中又包含着三种不同的形式:(1)简单地通过审判的实践贬低这个法律,使它适合于这个社会的状况(普通法)。(2)依赖所谓开明的满口道德说教的法学家的帮助把它改造为一种适应于这种社会状况的特殊法典(普鲁士国家法)。(3)在资产阶级大革命以后,以同一个罗马法为基础,创造像法兰西民法典那样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



二、所有权问题

(一)所有权的定义问题

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写道:“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

很明显,马克思绝不是说所有权没有定义,或根本不能下定义。而是说,所有权在不同的历史时代,不同的社会关系之下,会有不同的内涵,会有不同的定义。

(二)剥削阶级社会所有权的实质

马克思在《总委员会关于继承权的报告》中十分明确地指出:“土地所有者……有权以地租形式毫无抵偿地攫取他人劳动的果实。资本使所有者有权以利润和利息的形式获得同样的果实。国家有价证券所有权使所有者能够不劳而获地专靠他人的劳动果实过活等等。”以所有权为基础的继承权之所以具有社会意义,也“只是由于它给继承人以死者生前所有的权利,即借助自己的财产以攫取他人劳动成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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