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思想
1、资产阶级民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也是资产阶级革命成果的法律化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批判杜林时说,“杜林先生对于以法国大革命的社会成果为依据并把这些成果转化为法律的唯一的现代民法典,即法兰西现代法,是完全无知的。”②据此,我们可以十分清楚地知道,在恩格斯看来,法国资产阶级民法是以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社会成果作依据的,而且是这些革命成果的法律化。
恩格斯在《暴力在历史中的作用》一文中还指出:“法国法学家所依据的是大革命,这一革命在彻底消灭了封建主义和专制的警察专横以后,把刚刚诞生的现代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在拿破仑颁布的它的经典法典中译成了司法法规的语言。”
资产阶级民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也是资产阶级革命成果的法律化。这是资产阶级巩固政权,巩固革命成果的需要;也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发展资本主义的需要。是阶级的要求,时代的要求。然而没有资产阶级革命及其成功也就没有资产阶级法,当然也不可能有资产阶级民法。一定政权的建立是一定法律得以建立的前提,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个基本原理。民法的建立不过是这一原理的具体例证罢了。
2、资产阶级的民法本质上是资产阶级的权力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18世纪的法国、19世纪的英国,整个法都归结为私法(关于这一点,圣麦克斯也没有提到),而私法则归结为一种十分确定的力量,即归结为私有者的权力。”在这里,恐怕无需多少解释。18世纪的法国和19世纪的英国都已进入资本主义时代,这个时代的私有者最主要的无疑是资产阶级。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资产阶级私法是资产阶级私有者的权力的论点,准确无误地指出了资产阶级民法的阶级本质之所在。
关于这一点,由格·埃卡留斯起草的《土地和劳动同盟告大不列颠和爱尔兰男女工人书》作出了进一步的发挥。该书说:“贫苦工人的苦难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深重,赤贫现象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普遍,而同时,用来满足人的需要的资料却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丰富。这首先证明,一切国家权力的道义原则,即整个社会的福利就是最高法律,它应当成为所有民法的目的和意向”这一原则完全被忽视了。那些决定国家命运的人,有的轻率地忽视了自己首要的义务,而为富人的特殊利益服务,以便富者更富。工人的劳动果实正被剥削者根据土地法、财政法和其他各式各样的法律从工人手中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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