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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思想

    
(二)对报复刑的批判和对死刑的态度

对报复刑,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一书中予以了批判。他们认为,黑格尔的刑罚是罪犯自己给自己宣布的判决的理论是对古代jus talionis[报复刑]的思辨的掩饰,康德曾把这种刑罚理论发展为法律上的唯一的刑罚理论。

基督教采用的正是这种报复刑,并将其恶性发展。要摆脱人类的某种本质力量的变态表现,除了消灭这种本质力量,就没有更多批判的手段了。这也就是基督教的手段:眼睛作恶就挖掉眼睛,手作恶就砍掉手,总之肉体作恶就杀害肉体,因为眼睛、手、肉体对于人本来都只是多余的、罪恶的附属品。要治愈人性的疾病,就必须消灭人性。

是否废除死刑,很久就成为了刑法学界关注的问题。目前全世界关于是否应废止死刑的见解也不尽一致。列宁在全俄工农兵和红军代表苏维埃第五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曾指出,“不愿装出一副伪善面孔的革命者就不能放弃死刑。没有一个革命和内战时期是不执行枪决的。”“任何一个革命政府没有死刑是不行的,全部问题仅在于该政府用死刑这个武器来对付哪一个阶级。”然而马克思、恩格斯是否有关于死刑的论述,涉及的研究性著作中十分少见。我们在仔细拜读二位先哲的著作中发现,他们有着自己的独到见解。他们在《神圣家族》中说:“鲁道夫重复着反对死刑的种种老生常谈,说什么死刑对罪犯没有任何效用,对人民也没有任何效用,因为人民把杀人只当做一种聊以消遣的把戏来欣赏。”透过他们对鲁道夫的批判,我们不难发现,在他们看来,死刑是有效用的,就死刑本身来说,不应遭到反对。马克思在《死刑。——科布顿先生的小册子。——英格兰银行的措施》中把对死刑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他说,我们“应不应该认真考虑一下改变产生这些罪行的制度,而不是去颂扬那些处死相当数目的罪犯来为新的罪犯腾出位置的刽子手呢?”很显然,在马克思看来,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首先考虑的不应该是歌颂刽子手,而应当考虑改变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

当然,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保留死刑的论述是以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作为前提的。我们认为他们的观点在当时无疑是正确的,在剥削制度仍然存在的现代世界也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在遥远的未来,随着社会主义在全世界的胜利,人的地位和价值的不断提高,阶段斗争性质和形式的变化,死刑或许真会失去存在的价值而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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