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思想
社会(特指资产阶级)……”
以上简要论述了马克思主义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犯罪原因理论。这只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此问题上的主要观点。马克思和恩格斯还注意过其它原因,诸如:资本主义社会道德的堕落和法律的不公正,等等。马克思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就说过:“如果法律把那种未必能叫做违反森林条例的行为称为盗窃林木,那末法律就是撒谎,而穷人就会成为法定谎言的牺牲品了。”就会被认为构成了盗窃林木的“犯罪”。这种犯罪的产生不正是法律不公正的结果吗?
(五)预防犯罪
马克思曾就预防犯罪的目的、方法、以及不能把“由环境造成的过错变成犯罪”和不能把人民保持被禁业的习惯权利的行为当做犯罪,作出了论述。
预防犯罪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被迫惩罚罪行”。他说“英明的立法者预防罪行是为了避免被追惩罚罪行”。
预防犯罪的方法是“给权利以肯定的活动范围”,“给这一阶级本身以运用自己权利的现实可能性。”
(六)犯罪的增长预示着资本主义的必然灭亡
三、关于刑罚
刑罚是一个社会必要的自卫手段。马克思说:“刑罚不外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的生存条件(不管这是些什么样的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比刽子手更好的自卫手段,并通过‘世界指导性的报纸’把自己的残酷宣称为‘永恒的法律’,这样的社会也实在是太美妙了。”既然刑罚是一个社会的必要自卫手段,那么马克思和恩格斯又是如何认识刑
罚的呢?
(一)刑罚惩罚应有一定的界限和尺度
马克思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中指出:无论历史或是理性都同样证实这样一件事实:不考虑任何差别的残酷手段,使惩罚毫无效果,因为它消灭了作为法的结果的惩罚。
马克思的上列论述,实际上展示了他的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思想。所谓罪刑法定,其核心内容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也不予处罚,也即是,罪和罚都必须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其中罪与罚的界限、尺度或差别当然就必须体现在法律规定之中,马克思的上述思想正包含了这些内容。而罪刑相适应原则,其核心内容是指量刑应以犯罪的客观情况为依据,刑与罪的大小、轻重都必须相适应。而不能重罪轻刑或轻罪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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