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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思想

    
以上几点认识,只是我们的基本看法。事实上,我国法学界对它们的认识并不统一。争议较大的是“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的论断。有人认为它是马克思、恩格斯对犯罪的本质的揭示,有人则认为它并未揭示犯罪的本质。我们是赞成前者的。因为,任何犯罪,它们不是破坏了社会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就是破坏了一定统治之下的阶级内部关系。而对这两种关系的破坏实际上都是对统治关系的破坏。统治阶级之所以要把某种行为列为犯罪并加以惩罚和禁止,其原因也不过在于维护对其有利的统治关系。当然,马克思和恩格斯接着还讲到犯罪和现行统治决定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方式,这无疑是犯罪的最深层的根据,但我们没有理由以此去否定犯罪的本质在于“反对统治关系”。正如我们不能用作为法的本质的“物质制约性”去否定作为法的阶级意志性一样。

另外,对这一论断中的“孤立的个人”,学术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第一,孤立的个人是相对于有组织的阶级而言。犯罪是“孤立的个人”的行为,而不是整个阶级的大规模的社会集团的行为。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敌对性质的有组织的大规模的反抗,不是犯罪而是阶级斗争。第二,马、恩所说的“孤立的个人”不排斥团伙犯罪,而只是认为个人犯罪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而加以强调。第三,“孤立的个人”的犯罪行为是否代表敌对阶级反对统治关系应具体分析。对于“代表说”,有的学者完全赞成,有的则反对。我们认为,对与代表说不能笼统地说对还是不对,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比如,在资本主义社会一个资本家为了300%的利润违法犯罪,破坏了统治秩序,你能说他代表资产阶级来反对资产阶级的统治关系吗?再如,两个工人之间因意见不合而捅刀子,你能说杀人凶手是代表无产阶级来反对资产阶级的统治关系吗?但假如某一工人因不满资本家的残酷剥削放火烧毁了资本家的厂房,那这种情况就称得上是代表工人阶级去反对资本主义的统治关系。因此,“孤立的个人犯罪”,有的是代表一定阶级反对现行的统治关系,有的虽然反对了统治关系,不一定代表某一阶级。

在研究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一理论时,我们深深地感到,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不存在的社会主义时期,大规模的敌对斗争消逝了,但残余形态的阶级斗争并未消除。这种残余形态的阶级斗争无不是以犯罪形式表现出来的“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因而把阶级斗争纳入法制轨道,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惩办犯罪行为来进行阶级斗争,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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