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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思想

    
(四)刑法的消亡

刑法的消亡,是法律消亡的必然内容。随着生产力极大的发展,阶级斗争由激烈趋向缓和进而消失,人们的文化水平、思想觉悟的极大提高,作为最严厉的阶级斗争工具和制裁“邪恶”的工具的刑法,就必然会走向消亡。

恩格斯在《爱北雯特的演说》中预见:“要是在共产主义的、和平的社会里,情况还不知要好上多少倍啊!在每一个人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需求都得到满足的地方,在没有什么社会隔阂和社会差别的地方,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自然而然地就不会再发生了。刑法会自行消失……。”



二、关于犯罪

(一)犯罪的含义

什么是犯罪的含义,是刑法学必须首先回答的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未留下系统的法学专著,但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英国工人阶级状况》和《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还是可以找到他们对犯罪概念的认识的。

马克思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中指出:“如果不幸成为犯罪或者犯罪成为不幸,那末就会破坏国家的基础。”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指出:“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又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同样也就是那些把法和法律看作是某种独立自在的一般意志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罪看成单纯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实际上,不是国家由于统治意志而存在,相反地,是从个人的物质生活方式中所产生的国家同时具有统治意志的形式。如果统治意志失去了自己的统治,那末,不仅意志改变了,而且也是物质存在和个人的生活改变了,而且也只有因为这一点,个人的意志才发生变化。”

从以上论述中我们至少可以认识到:

1、犯罪的主体,是“孤立的个人”,而不是进行大规模斗争的完整的社会集团(包括阶级、阶层等)。

2、犯罪的客体,是社会秩序,统治关系和国家的基础。它所破坏的不仅是法和法律,而且是社会秩序、统治关系和国家基础。

3、犯罪在客观方面是蔑视社会秩序,反对统治关系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行为。

4、犯罪产生的根源在于包括个人生活条件在内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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