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思想
早在1844年的《英国状况英国宪法》中恩格斯也作出过类似论述。他说,“决不应忘记,这里是财产统治一切”,“恩惠只赐予‘值得尊敬’的犯人,而穷人、贱民、无产者却承受着法定野蛮行为的全部重压……”“虐待劳人,庇护富人是一切审判机关中十分普遍的现象”,“法律的运用比法律本身还要不人道得多”等等。
(二)对资产阶级刑法残酷性的批判
对资产阶级刑法残酷性的批判,恩格斯是以英国刑法为例来展开的。他说:谁都知道,英国的刑法典在欧洲是最森严的,就野蛮来说,早在1810年它就已经毫不亚于加洛林纳法典(刑罚手段极其残酷的典型)了:焚烧,轮辗,砍四块,从活人身上挖出内脏等等曾是惯用的几种刑罚。虽然最令人愤慨的酷刑已经废止,但刑法中仍然原封不动地保留了大量野蛮的和卑劣的酷刑。广泛适用的死刑,只是到了1837年才限制在杀人、叛国、强奸、兽奸、鸡奸、破门入盗、暴力行劫、纵火杀人的七种罪上,但除了死刑外,英国刑法还有两种野蛮得无以复加的刑罚——苦役流刑和单独监禁。苦役流行通过群居将人变为禽兽,后者通过孤寂把人变成禽兽。它们都经年累月连续不断地从肉体、精神、道德上摧残法律的牺牲者,直到把他们弄得像牲畜一样,很难想出比这更残酷和更卑劣的刑罚。被流放的犯人陷入道德败坏卑鄙下流的深渊,哪怕是气质最好的在那里待上6个月也一定会潦倒沉沦;而单独监禁则往往把人逼疯;伦敦模范监狱成立3个月后就已经不得不交给疯人院三个疯子,至于通常被当做神智正常的宗教疯癫病,就更不必说了。
在制裁政治罪方面,英国刑法在行文上几乎与普鲁土完全一样,尽管“鼓动不满”和“煽动性的言论”犯罪措词不当,法官、陪审员回旋余地很大,但对其刑罚惩罚却比对其他罪的刑罚惩罚来得严厉。
在英国刑法中,一切重罪都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而几乎所有次要的罪行都处以罚款,而交不起罚款的就会因不付罚款而被罚做苦工。
(三)反对刑法的溯及既往
关于反对刑法的溯及既往的主张,早在1842年10月,马克思主《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就已明确指出:“有道义的立法者应当首先认定:最严重、最有害而又最危险的事情,是把过去不算做犯罪的行为列入犯罪的领域。”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把过去不算犯罪的行为列入犯罪领域”,称做最严重、最有害而又最危险的事情。并且认为有道义的立法者应当首先作出这一认定。既包括不能把过去不算犯罪也不应该算作犯罪的行为任意地列入犯罪领域,在一定意义上也有法律不要溯及既往的含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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