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思想
一、刑法概述
马克思和恩格斯几乎没有对刑法作过宏观性论述。他们关于刑法的总体见解,是通过他们对资产阶级刑法本质的揭露,对资产阶级刑法残酷性的批判,以及对刑法的历史性最终结局——消亡的预见来体现的。
(一)资产阶级刑法的本质
资产阶级刑法在本质上不过是资产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是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它决定于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它的包括刑事立法在内的“整个立法首先就是为了保护有产者反对无产者,这是显而易见的。只是因为有了无产者,所以才必须有法律。”其次,我们再来看看执行资产阶级刑法的法官和警察,“法官,特别是本身就是资产者并且和无产阶级接触最多的治安法官,不用思考就会看出法律本身所包含的这种意图。”如果阔佬被传到,或者更正确些说,被请到法庭上来,法官便会因为打搅了他而向他深致歉意,并且尽力使诉讼变得对他有利;如果不得不给他判罪,那末法官又要对此表示极大的歉意,如此等等,结果是罚他一笔微不足道的罚款,资产者轻蔑地把钱往桌上—扔,就扬长而去。但是,如果是一个穷鬼,被传到治安法官那里去,那末他几乎总是先被扣押起来,和其他许多像他一样的人一起过一夜;他一开始就被看做罪犯,受人叱骂,他的一切辩护只得到一个轻蔑的回答:
“啊,我们懂得这些借口!”最后是处以罚款,可是他付不出这一笔钱,于是只好在监狱里做一个月或几个月的苦工来抵罪。即使不能给他加上任何罪名,他还是会被当做流氓和游民送进监牢。无论资产者做什么,警察对他总是客客气气,并且严格地依法办事,但是对无产者却粗暴而又残酷;贫穷本身就已经使得无产者有各种罪行的嫌疑,同时也剥夺了他对付当局专横行为的法律手段。“无产者经常被迫肩负法律的全部重担而享受不到法律的一点好处。”这些精辟的论述是恩格斯在1845年的《英国工人状况》一书中留下的。它不仅指出了资产阶级刑法在立法上的偏袒和执法上舞弊,而且同时也指出了资产阶级刑法之所以如此的根本原因——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的客观存在。这一切都源于资产者拥有生产资料,拥有资产,而无产者却赤贫,却一无所有。“法律在实质上是把穷人当做犯人”。资产阶级的包括刑事立法和刑事执法在内的一切措施都正如恩格斯在批判英国新济贫法及其后果时所说的,“这个措施不是出自资产阶级某一集团之手,而是得到了整个阶级的赞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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