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宪法思想
国家怎样才算从宗教中解放出来,成为真正的国家呢?马克思认为:“当国家作为一个国家,不再维护任何宗教,而去维护国家自身的时候,国家才按自己的规范,用合乎自己本质的方法,作为一个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
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并不意味着宗教也就消灭了。马克思认为:“在政治上从宗教解放出来,宗教依然存在,虽然不是作为特权宗教存在”;“国家从宗教得到解放并不等于现实的人从宗教得到解放。”然而国家要不断地创造经济、文化条件,才能逐步废除和消灭宗教,使人们从宗教中彻底解放出来。
(三)资产阶级法律的宗教丑行
恩格斯在《英国状况·英国宪法》中写道:从宪法看来,英国实际上是一个基督教国家,并且是一个非常发达的巩固的基督教国家;国家和教会是完全融为一体密不可分的。由于教会和国家的合一,就只允许基督教一个教派的存在,而排斥其他各个教派;这些被排斥的教派就自然地被宣布为异端,并予以宗教上、政治上的迫害,法律则是这种迫害的重要工具。在英国,所有被排斥的教派都被归为一类,被当做非国教徒而不许参与任何国事,他们被阻止举行礼拜,井遭到各种刑法的迫害。在英国是一个全盛的基督教国家时,对非国教徒特别是天主教徒的迫害也曾被提到日程上来;这种迫害固然没有中世纪的宗教迫害那样残酷,但却更普遍、更持久。急性病转成了慢性病,天主教肝胆欲裂的盛想勃发变成了冷静的政治打算——力求用比较缓和的但却是连续不断的压制来根绝异端。迫害已经转入世俗的范围,因此愈加不能忍受。不承认1571年英国议会所通过的国教会信条,已不再是渎神罪,而是被加重为国事罪。
面对国教日益萧条的基督教政党,也已变得十分脆弱,正如它自己所看到的,要是严格实施这些法律,就会使它们很快遭到废除,因此这个政党宁愿保持缄默,以便使基督教立法这把达摩克利斯剑照旧系在不信教者头上,也许还可以继续起威吓和警告作用。
(四)宗教信仰自由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积极主张宗教信仰自由,其有关内容是:
1、信仰自由,即信奉任何一种宗教的权利。它包括信奉宗教,用任何方式信奉宗教,举行自己特殊宗教仪式的权利。
2、信仰自由是被公认的一种人权,或者是被公认为人权的自由的结果。从人权的概念中决不能得出宗教和人权毫不相容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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