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宪法思想
尽管马克思、恩格斯没有为无产阶级国家机构作过多的设想,但他们对无产阶级国家机构必须代表人民,必须防止由公仆演变为主人的教导却是具有长远的指导意义的。我国社会主义实践也充分说明了如何保证公仆不至于变成主人,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难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四、资产阶级法律与宗教
宗教,在整个封建社会都曾甚嚣尘上,尤其是在教权极其显赫的西方,更有过不可一世的辉煌历史。到了取代封建社会而建立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宗教的权威尽管已逐步衰落,但是它依然是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是法律调整的重要对象。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都对宗教问题进行过论述,并发表了自己的主张。
(一)宗教问题是资产阶级宪法的重要内容
在封建社会中,宗教是一个重要的国家问题。在封建的宗教土地上站起来的资产阶级,同样把宗教问题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一书中说,“在立宪国家的法国,犹太人问题是个宪政问题,是个政治解放不彻底的问题。由于这里还保存着国教的假象——虽然这个假象看来毫无意义而且自相矛盾,并且作为多数人的宗教保存着——所以犹太人和国家的关系也保存着宗教对立、神学对立的假象。”恩格斯在《英国状况·英国宪法》中明确指出:“在一个‘基督教是国家法律的主要部分’(Christianity is part and parcel of the laws of the land)的国家里,国教会是宪法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当时“英国现在正处于从确定的基督教国家向不确定的基督教国家过渡的阶段,”宗教当然也是英国宪法的重要内容。
(二)宗教与国家的关系
马克思还批判了基督教国家的荒谬;指出了国家完全可以从宗教中获得解放,获得解放的必要条件以及宗教消灭的历史途径。
马克思认为,基督教国家是基督教对国家的否定,而决不是基督教在国家的实现;它是不完备的国家,是伪善的国家;它需要基督教补充自己成为国家;它从政治的角度对待宗教,又从宗教的角度对待政治。
马克思认为,国家完全可以从宗教中获得解放,实现政教分离。他说:“就在绝大部分人还在信教的情况下,国家也完全可以从宗教中解放出来。绝大部分人并不因为自己只是privatim[私下]信奉宗教而就不再是宗教信徒。”他还说:“所谓基督教国家,它需要基督教补充自己成为国家。而民主国家,真正的国家则不需要宗教从政治上补充自己。相反地,它可以脱离宗教,因为它已经用世俗方式实现了宗教的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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