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宪法思想
早在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其激进的平等派领袖李尔本就针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暴虐统治,主张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反对行政干预司法。后来,英国的政治学家、法学家洛克又进一步提出了分权学说,他把国家权力分为三个部分,即立法权、执行权(或译为行政权)和联盟权(或译为对外权)。18世纪法国的孟德斯鸠根据洛克的分权学说又进一步将国家权力分成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主张三种权力由三个不同的机关掌握,它们相互牵制而又彼此平衡,从而防止封建专制复辟,保障资产阶级政治自由。在资产阶级国家建立以后,资产阶级根据其理论家们对权力的分配设计,用宪法确认了三权分立。将立法权授予议会,将行政权赋予内阁或总统,将司法权赋予法院,建立起了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政治制度。
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学说和实践,是资产阶级在同封建制度的斗争中创立的,是新兴资产阶级要求同没落封建主阶级分享统治权的愿望的反映。资产阶级三权分立较之封建专制,作为一种新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无疑具有历史的进步性。同时,它对于巩固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发展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防止资产阶级寡头政治和专制制度都是有利的。
(四)过渡时期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和政治制度
1、社会主义国家必然是无产阶级专政
马克思早在1850年的《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中就指出“这种社会主义就是宣布不间断革命,就是实现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
他在l852年给约·魏德迈的信中又说:“我的新贡献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又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只要存在着阶级和阶级斗
争,只要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任务没有完成,就需要无产阶级专政。
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指出:“首先无产阶级革命将建立民主制度,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假如无产阶级不能立即利用民主来实行直接侵犯私有制和保证无产阶级生存的各种措施,那末,这种民主对于无产阶级就会毫无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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