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宪法思想
3、政治制度与阶级斗争
恩格斯在论述普鲁士宪法时说:“普鲁士现存的统治方式,是由普鲁土贵族和普鲁土资产阶级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所决定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指出,“国家内部的一切斗争——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相互之间的斗争,争取选举权的斗争等等,不过是一些虚幻的形式,在这些形式下进行着各个不同阶级间的真正的斗争。”
他们告诉了我们:政治制度是由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决定的;政治制度是阶级斗争状况的反映;不同政治制度之间的斗争实际上是不同阶级之间的斗争。
(二〕人民与国家制度
人民与国家制度的关系的理论集中体现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人民主权思想上。
1、人民是国家制度前进的动力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指出,“要使国家制度不是完全被迫改变,要使这种假象最后不被暴力粉碎,要使人有意识地做他平日无意识地被事物本性支配着做的事,就必须使国家制度的运动,即它的前进运动成为国家制度的原则,从而必须使国家制度的实际体现者——人民成为国家制度的原则。这时进步本身也就成为国家制度。”马克思的这一论述表明,只有使国家制度的实际体现者——人民成为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制度才不会完全被迫地改变,才不会最终为暴力所粉碎;国家制度的前进才能成为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制度本身才能具有进步的属性。总之,人民是国家制度前进的动力。
2、人民有权建立新的国家制度
“人民是否有权来为自己建立新的国家制度呢?”马克思说,“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绝对肯定的,因为国家制度如果不再真正表现人民的意志,那它就变成有名无实的东西了。”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国家制度必须是能够真正表现人民意志的,否则,这样的国家制度就是徒具虚名,人民就有充分的理由来否定它,也就完全有权来为自己创建新的国家制度。
3、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人民的自我规定
马克思的这一人民主权与国家制度思想,是马克思早期宪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剥削阶级国家的国家制度和政治制度
家。”
马克思和恩格斯还分别分析过剥削阶级国家的国家制度和政治制度。
每当我们谈到资产阶级的国家制度和政治制度,就必然涉及资产阶级的重要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原则,即“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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