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宪法思想
国家制度和政治制度都必须依赖相应的生产力和经济基础。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写道:“各种不同的社会形式和政治形式不应该用始终一样的暴力来说明,而必须用被施加暴力的东西,被掠夺的东西来说明,——用那个时代的产品和生产力以及从他们自身中产生的它们的分配来说明。这样就会发现,东方的专制制度是基于公有制,古代共和国基于也从事农业的城市,罗马帝国基于大庄园,封建制度基于乡村对城市的统治(这种统治是有它自己的物质基础的),如此等等。”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更明确地指出:“从直接生产者身上榨取无酬剩余劳动的独特经济形式,决定着统治和从属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直接从生产本身产生的,而又对生产发生决定性的反作用。但是,这种由生产关系本身产生的经济制度的全部结构,以及它的独特的政治结构,都是建立在上述的经济形式上的。任何时候,我们总是要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这种关系的任何形式总是自然的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级相适应——当中,为整个社会结构,从而也为主权和依附关系的政治形式,总之,为任何当时的独特的国家形式,找出最深的秘密,找出隐蔽的基础。”
在生产力和经济基础的主要条件相同的国家,其国家制度和政治制度也未必完全一致。它们还会因经验事实、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历史影响等而有所差异。马克思在论证了国家制度,政治制度都需要自己的生产力和经济基础作为基础之后,又指出,“这并不妨障相同的经济基础——按主要条件来说相同——可以由于无数不同的经验的事实,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程度差别,这些变异和程度差别只有通过对这些经验所提供的事实进行分析才可以理解。”
2、国家制度与所有制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指出:“在以长子继承制做保障的国家制度中,私有财产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保障。表现在长子继承制中,这种保障就是特殊种类的私有财产……国家制度在这里就成了私有财产的国家制度。”“凡是在我们看到长子继承制具有古典形式的地方(在德意志的各邦人民中),整个国家制度都建立在私有财产的基础上。”
从马克思的这些论述中至少可以知道这样几点:在私有制社会中,私有财产是国家制度的保障;私有财产是国家制度的本质;私有财产是国家制度的基础。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下1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