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平等观
可见,资本主义由其经济基础所决定。它并没有带来人类真正的法律平等。资产阶级摧毁了封建制度,并且在它的废墟上建立了资产阶级的社会制度,建立了自由竞争、自由迁徙,但它也只不过是“商品所有者平等的王国,以及资产阶级的一切美妙东西。”
在1891年,恩格斯针对《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指出了无产阶级平等观与资产阶级平等观在内容上的区别,他说,我提议把“为了所有人的平等权利”改成“为了所有人的平等权利和平等义务”等等。平等义务,对我们来说,是对资产阶级民主的平等权利的一个特别重要的补充,而且使平等权利失去道地资产阶级含义。
三、无产阶级法律平等
无产阶级法律平等的有关内容,在前面已作介绍。但为了突出马克思主义法学本身就十分强调的这一重大问题,这里再就其基本观点集中论述如下。
(一)无产阶级法律平等的基本特征
1、无产阶级法律平等具有真实性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揭露和批判资产阶级法律平等的虚伪性时,充分地论证了无产阶级法律平等的真实性要求。无产阶级法律平等的真实性要求,是无产阶级在反对资产阶级法律的斗争中提出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无产阶级抓住了资产阶级的话柄: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
联系社会主义法律平等的实际,无产阶级法律平等的真实性主要表现在:
(1)无产阶级社会主义的法律平等,是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指导下的法律平等。社会主义对法律平等的规定,既着眼于远大理想,又立足于现实状况,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总是在现有经济、文化状况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实行法律平等,因而它具有真实性。
(2)无产阶级社会主义的法律平等,表现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全体公民在社会主义法律面前,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等一律平等。
2、无产阶级法律平等具有广泛性
3、无产阶级法律平等具有权利义务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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