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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平等观

    
       联系当今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并存的实际,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平等观来分析问题、认识问题,就不难获得正确的思想指导和锐利的思想武器。一个时期以来,资产阶级、资本主义总是用他们自己的法律平等观来责难和非议社会主义的法律平等现实。指责社会主义社会没有法律平等,没有他们资产阶级、资本主义那样的平等。一些持资产阶级法律平等观的人也随声附和。如果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平等是历史发展的产物的观点,我们就不难发现:

       首先,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平等现状,是各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们基本上都是在帝国主义力量比较薄弱的环节取得革命成功,在经济文化不甚发达的旧社会,甚至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社会历史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他们现有的法律平等状况,如果历史地看待问题,任何人都不可否认它们都已达到了一定的程度,与旧的剥削阶级社会相较无疑获得了巨大成功,将法律平等的发展推进到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我们在认识社会主义法律平等时绝不能超出历史而苛求现实。法律平等的历史状况,是现实状况的发展基础,时代前提,没有历史也就没有现实。

       其次,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法律平等观来看待社会主义现实的法律平等状况,它依然是由社会主义现实的经济,文化等客观条件历史而又现实地决定和制约的。当今世界社会主义国家,基本上都属于发展中国家,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也还不甚发达。如果我们遵循马克思主义法律平等是历史发展产物的主张,从各社会主义国家现实的经济、文化出发来考察社会主义法律平等状况,我们就不难得出结论,我们必须肯定社会主义国家在现有经济、文化基础上,在法律平等方面所作的巨大努力和获得的极大成功。

       第三,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平等状况,的确也有许许多多的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离社会主义社会应有的法律平等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但我们必须用历史发展的眼光来看待这些问题。社会主义法律平等状况发展中的缺陷与不足,失误与挫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经过不断的努力,它们都会被弥补或克服。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平等状况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发展中必将获得长足的发展。



二、资产阶级法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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