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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平等观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在无产阶级的口中具有双重意义。首先,它是对极端的社会不平等,对富人和穷人之间、主人和奴隶之间、骄奢淫逸者和饥饿者之间的对立的自发的反应;其次,它是从对资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反应中产生的,它从这种平等要求中吸取了或多或少正确的、可以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成了用资本家本身的主张发动工人起来反对资本家的鼓动手段。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都必然要流于荒谬。恩格斯对这—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不仅在其《反杜林论》和《<反杜林论>的准备材料中有着较为清楚明白的阐述,而且在其《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等著作中都有所论证。他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说:德国宗教改革和农民战争时期的再洗礼派和托马斯·闵采尔,英国大革命时期的平均派,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巴贝夫。伴随着一个还没有成熟的阶级的这些革命武装起义,产生了相应的理论表现;在16和17世纪有理想社会制度的空想的描写,而在18世纪已经有直接共产主义的理论〔康莱里和马布利〕。平等的要求已经不再限于政治权利方面,它也扩大到个人的社会地位方面了;必须加以消灭的不仅是阶级特权,而且是阶级差别本身。恩格斯不仅提出并论证了无产阶级最终要消灭阶级差别这一平等要求,而且捍卫这一平等要求。当《哥达纲领》用“消除一切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来代替“消灭一切阶级差别”的时候,恩格斯给奥·倍倍尔去信说:“这也是很成问题的。”并予以了具体的分析批判。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通过对平等观念历史发展的论述,得出结论说: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关系,而这种历史关系本身又以长期的已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什么都是,就不是永恒的真理。

(二)平等是历史的发展的产物的启示

       恩格斯的关于平等是历史发展的产物的学说,至少给了我们以下几点启示:

       (1)平等都是一定历史中的平等,而不是超越历史的平等。那种主张永恒平等的平等观,一成不变的平等观都是错误的,都是违反马克思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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