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自由观
出版自由,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革命斗争中,以人民的名义为自己提出来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资产阶级和反革命》中说,“普鲁士资产阶级在其反对封建社会和王权的斗争中,被迫以人民的名义为自己要求了一种武器——结社权、出版自由等等……”恩格斯在《马克思和“新莱茵报”》中又说,“出版、结社和集会的自由——这些权利本是资产阶级为了它自己的统治必须争得的”。出版自由尽管是由资产阶级提出的,但是包括资产阶级在内的整个剥削阶级都未能真正实现它,而且把它歪曲为维护自己的阶级统治的工具。
在剥削阶级社会中,剥削阶级政府并不是要真正实行出版自由,而仅仅是维护其统治的必需。
恩格斯指出,就是在被有的人认为出版自由最广泛的英国,其自由也仍然是十分有限的。诽谤法、叛国法和渎神法都沉重地压在出版事业的身上。如果说资产阶级政府对出版事业的迫害还不算多的话,那也并不是由于法律的存在,而只不过是由于政府害怕因采取压制出版事业的措施而丧失民心罢了。恩格斯的这一论述说明了在剥削阶级社会,有的国家为何还有一点“出版自由”,迫害还不算多?其原因在于,害怕采取压制措施而丧失民心,法律的存在是不足为虑的。恩格斯在以后的著作中进一步分析了封建阶级和资产阶级对待出版自由的态度。他说,“封建官僚的反动派既不会扩大选举权,也不会给予出版,结社和集会的自由,更不会限制官僚制度的权力。”而资产阶级,尽管出版、结社和集会的自由——这些权利本是资产阶级为了它自己的统治必须争得的,但由于害怕工人它也会不赞成这些权利。
在剥削阶级社会中,出版自由并不是法律的产物,而是剥削阶级政府手中的玩物,是剥削阶级政府暗设的骗局。
马克思在其著作中说,自由出版物的人民性,历史性以及那种赋予它以独特性质并使它表现一定人民精神的东西,对于代表剥削阶级的诸侯等级的辩论人来说,是不合他们心意的。这些剥削阶级的辩论人“他甚至要求各民族的出版物成为表现他的观点的出版物,成为haute volee[上流社会]的出版物,还要求他们围绕个别人物旋转……”出版自由,在剥削阶级社会中不过是剥削阶级的玩物而已,其“辩论人”的要求正是剥削阶级玩弄“出版自由”花招的直接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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