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自由观
“在奥地利和匈牙利,工人阶级不得不同极大的困难作斗争。政治自由,只要涉及出版、集会和结社时,在这里也就降到了同伪宪制的君主制相适应的最低水平。”“出版受到限制,集会和结社的权利被剥夺,工人阶级从而失去了互相联系和组织起来的一切手段。”
面对资产阶级的暴行,恩格斯在《斯图加特和海得尔堡俱乐部被封》一文中语重心长地说,善良的德国人呵,你又遭到了这样的命运!你以为你完成了革命吗?错了!你以为你推翻了警察的国家吗?错了!你以为通过三月街垒向你飞来的自由结社的权利、出版自由的权利、武装全民以及其他种种高调,现在已经有可能兑现了吗?错了,完全错了!在《法兰克福起义》一文中满怀信心地写道:“即使起义者被打败,这也解决不了什么问题。反革命会变得愈益蛮横无耻,它会宣布戒严,取消出版自由,封闭俱乐部和禁止人民集会,从而会使我们处于奴隶地位,但这是不会长久的。高卢雄鸡的叫声会宣布解放的时刻,会宣布报仇的时刻。”在《关于工人阶级的政治行动》(发言提纲)中又指出:“政治自由——特别是结社、集会和出版的自由——是我们进行宣传鼓动工作的手段;我们的这些手段是否会被夺走,难道是无所谓的吗?如果有人侵犯这些手段,难道我们不应当起而反抗吗?”
二、法律自由的典型论述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各种具体的法律自由都有广泛的论述。我们拟从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和集会自由三个主要方面来展开论述。
其二,马克思、恩格斯不仅对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和集会自由有特别多的论述,而且对人身自由、财产自由、契约自由、贸易自由、婚姻自由等也有相当精辟独到的见解。它们都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自由观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有的自由已在本书的其它部分有所论述;由于有的自由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远未能如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和集会自由那样被特别强调和反复论及;还由于本书的篇幅所限等方面的原因,我们选择了马克思、恩格斯特别注重,而在其他部分又难以涉及的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作为典型例证来—一论述。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主义的具体的法律自由观仅限于此。
(一)出版自由
1、出版自由的基本含义
马克思认为,“出版自由本身就是思想的体现,自由的体现,就是肯定的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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