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自由观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清楚地告诉我们:“在资产阶级的统治下个人似乎要比先前更自由些,因为他们的生活条件对他们说来是偶然的;然而事实上,他们当然更不自由,因为他们更加受到物的力量的统治。”
首先,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法律规定上对资产阶级法律自由进行了批判。
恩格斯曾针对德国资产阶级的法律自由说,“新帝国法典的编纂者,就是从一切坏学校中的这个最坏的学校毕业的,他们的大作也恰好与此相称。撇开纯司法方面不谈,政治自由在这类法典中是很受约束的。”针对英国资产阶级的法律自由说,“举世皆知的英国自由,除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动这种纯粹形式上的权利而外,还有什么呢?而这些法律又是什么呢!是一堆杂乱无章、相互矛盾的决议,这些决议把法学降为纯粹的诡辩术……。”
马克思就1848年11月4日通过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说,宪法一再重复着一个原则: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例如,结社权、选举权、出版自由、教学自由等等)的调整和限制将由以后的组织法加以规定,——而这些“组织法”用取消自由的办法来“规定”被允诺的自由。奥地利和普鲁士资产阶级从法国原版中抄袭来的这种花招就在于,赋予完全的自由,宣布冠冕堂皇的原则,把有关如何运用这些原则的问题即细节留待以后的法律来加以解决;1830年的法兰西宪法和在它以前通过的一些宪法里就用过这种花招。
其次,马克思和恩格斯还从法律实践上揭露了资产阶级剥夺无产阶级的法律自由,甚至用所谓“法律手段”剥夺无产阶级法律自由的司法丑行。他们说:“政府实行书报检查,集会和结社没有自由,政府颁布专制法令,设置秘密法庭,雇佣法官惩办一切胆敢用任何方式促使群众思考问题的人。”
资产阶级“他们到处迫害报刊,限制集会结社权,以任何一个小城镇发生的细小事件作为借口来解除人民的武装,宣布戒严……”
“德国无产阶级被公开地剥夺了igni et agua[必需的生活条件],被剥夺了出版,言论和结社的自由。”
即使在资产阶级的革命时期,“它自己也明明知道,它未必能够保住既得的东西,使不受王朝、贵族和教会的侵犯;但是,这个资产阶级却不惜耗费自己的精力,卑鄙地企图剥夺工人阶级的结论、集会和出版自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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