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自由观
(四)法律自由的首要条件:公务人员的依法办事,向公民负责
恩格斯在《给奥·倍倍尔的信》中写道:“一切自由的首要条件:一切公务人员在自己的一切职务活动方面都应当在普通法庭上按照一般法律向每一个公民负责。”
恩格斯的这一论述表明,一切自由,当然包括法律自由在内,其得以实现的首要条件是,公务人员在自己的一切活动方面都应当在普通法庭上按照一般法律向每一个公民负责。它指出了自由得以实现的关键。提出了对公务人员的极其严格的要求,公务人员对公民负责的是“一切活动方面”,而不是某些活动方面或个别活动方面;公务人员对公民负责的条件是在普通法庭上按一般法律负责;公务人员对公民负责,不是对国君、官员,不是对某些公民或少数公民,甚至也不是对多数公民,而是对每一个公民负责。这种严格的要求对于剥削阶级来说,绝对不可能实现。从思格斯行文的具体的情况,可以肯定地说,包含着他对未来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期待和设想。
(五)法律自由的部分与整体、自由与不自由的相互制约
法律自由的部分与整体的相互制约关系,马克思曾特别强调。他在论述出版自由时说:“自由的一种形式制约着另一种形式,正像身体的这一部分制约着另一部分一样。只要某一种自由成问题,那么整个自由都成问题。只要自由的某一种形式受到排斥,也就是整个自由受到排斥,——自由的存在注定要成为泡影……”马克思就法律自由部分对整体的影响所作的论述是相当清楚的,至于整体对于部分的影响,尽管他没有论及,但我们恐怕勿庸深究就会明白:整个法律自由都不存在,部分的自由或某种形式的自由也是无法存在的。
当法律的自由无法实现的时候,本来取决于纯粹偶然性的不自由就会成为常规,而自由却反倒成为了反常的例外,成为了偶然和任性。马克思在论述了法律自由的部分对整体的制约后写道:“不自由究竟在什么领域内占绝对统治地位,将取决于纯粹的偶然性。不自由成为常规,而自由成为反常的例外,成为偶然和任性的事情。”法律的自由与不自由的对应相反关系也就十分清定了。
(六)对资本主义法律自由的批判
马克思在分析了资本主义的自由后,幽默而又深刻地指出:“先生们,不用要自由这个抽象字眼来欺骗自己吧!这是谁的自由呢?这不是每个人在对待别人关系上的自由。这是资本榨取工人最后脂膏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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