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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自由观

    
    “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马克思的以上论述告诉了我们:(1)法律自由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自由;法律既可能是自由的体现,也可能是不自由的体现。体现自由的法是人类的法,体现不自由的法,是“动物的法。”(2)在自由被认为合法的前提下,各种自由表现得越鲜明、越充分,各种自由就越合乎法律。(3)法律能否起到真正的法律的作用,关键在于是否使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了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是这样,法律便能起真正的法律的作用,否则,法律就不能起真正的法律的作用。(4)真正的法律是真正地实现了人的自由的法律。(5)法律中的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性、理论性,而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意性。(6)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是人民自由的依据、准则和保证。

(三)法律服从于自由

       马克思说:“法律在人的生活即自由的生活面前是退缩的”,“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马克思的这两句话解决了法律与自由间关系的两个重大问题,即法律能否与自由相抵触?法律能否成为压制自由的手段?回答是十分清楚的:法律不能与自由相抵触,若有抵触,退缩者应当是法律而不是自由。法律不能成为压制自由的手段,法律不能阻止自由的存在与实现。

       当然,法律不压制自由,并不等于法律不对社会成员加以强制。如果法律不对社会成员加以强制,那么自由就不能真正存在或实现。可以说,为着自由的目的,法律有必要给社会成员以一定强制。也只能是为着自由的目的,法律才能给社会成员以强制。马克思早就明确地制出:“只是当人的实际行为表明人不再服从自由的自然规律时,这种表现为国家法律的自由的自然规律才强制人成为自由的人。”

      概而言之,在马克思看来:(1)法律不能与自由相抵触。(2)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3)法律与自由发生冲突,退缩者应当是法律。(4)当人的实际行为表明人不再服从自由的自然规律时,表现为国家法律的自由的自然规律才给人以强制。(5)法律给人以强制的前提是,某人实际行为已表明他不再服从体现自由的自然规律的法律,而不是某人的思想不服从法律。(6)法律给人以强制的目的是,使人成为自由的人,是通过使人的不自由达到使人自由,其最终目的是以自由为依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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