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自由观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进一步揭露了英国和法国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结社自由权的限制、破坏和剥夺。他说,在英国,残酷的禁止结社法于1825年在无产阶级的威胁行动面前取消了。虽然如此,但取消的只是其中一部分。旧法令某些美丽的残片直到1859年才消失。最后,1871年6月29日的议会法令,在法律上承认工联时就认为消除了这些阶级立法的最后痕迹。但是,同一天颁布的一项议会法令,即关于惩治暴行,胁迫和侵害行为的刑法修正法令,实际上是以新的形式恢复了旧的状态。这种议会把戏,使工人在罢工或同盟歇业(结成同盟的工厂主同时把工厂关闭)时可能利用的手段都不按普通法来处理,而按特别刑法来处理,而这个刑法的解释权又操在担任治安法官的工厂主本人手中。两年前,同一个下院和同一个格莱斯顿先生,以人所共知的正直态度提出了一项取消一切反对工人阶级的特别刑法的法案。但是这个法案只一读了事,这样,问题就被搁置下来,直到后来,“伟大的自由党”同托利党结成联盟,竟然坚决反对扶它上台的无产阶级。“伟大的自由党”并不以这种背叛为满足,它还让一贯奴颜婢膝地为统治阶级效劳的英国法官把已经失效的禁止“秘密活动”法重新挖掘出来,用来对付工人的结社。我们看到,五百年来,英国议会一直卑鄙无耻地自私自利地保持旨在反对工人的永久的资本家“工联”的地位,后来只是在群众的压力下才迫不得已地放弃了反对罢工和工联的法律。
而在法国,法国资产阶级在革命风暴一开始,就胆敢再把工人刚刚争得的结社权剥夺掉。它在1791年6月14日颁布法令,宣布工人的—切结社都是“对自由和人权宣言的侵犯”,要课以500利弗尔的罚金并剥夺公民权一年。这个法律用国家警察手段把资本和劳动之间的斗争限制在对资本有利的范围内,它经历了几次革命和几次改朝换代。甚至恐怖政府也没能触动它。采用这一资产阶级非常措施的借口是最典型不过的了。资产阶级的代表人认为,工人不应当彼此商定自己的利益,不应当采取共同行动来缓和自己的“绝对的、几乎是奴隶般的依赖状态”,因为他们这样做就会损害“他们从前的老板现在的企业主的自由”(即企业主的使工人保持奴隶状态的自由!),因为进行结社起来反对从前公会老板的专制,就是违反宪注规定。
(三)集会自由
1、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集会自由的限制和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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