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自由观
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坚决地揭露和批判了资产阶级法律中结社自由的虚伪性和欺骗性;揭露和批判了资产阶级限制和破坏法律中结社自由的罪行。早在1844年,恩格斯在其《英国状况·英国宪法》中就指出,尽管资产阶级法律中规定着“凡以合法手段追求合法目的的一切结社都是容许的”,但是却有一大堆条件予以限制:(1)会社每次只许成立一个不设地方支部的大机构;(2)会社若划分为一些没有专门机构的地方支部,则只有为慈善目的和一般金钱目的才允许建立;(3)地方支部的建立还必须得到当地经管这类事务的官吏的许可,实际上,这些限制纯属资产阶级对广大人民实行政治统治的控制措施。恩格斯十分明确地指出:宪章派就陷入了十分窘困的境地,以至宪章协会任何会员的一个笔误,就足以连累整个团体陷入法律的圈套。“充分的结社权利也仍然是富人的特权。”马克思在论述《1848年11月4日通过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时说:“结社和集会权——1848年7月28日——8月2日的法令,使俱乐部受到警察局的许多限制,几乎丧失了一切自由。例如,俱乐部无权通过带有立法性质的决议等等。这项法令使一切非政治性的组织和私人集会完全置于警察的监护之下,听受警察的任意摆布。”更为恶劣的是,“1849年6月19日——22日的法律规定,政府在一年内有权封闭一切俱乐部和禁止未经政府同意的集会。……结果从1848年7月起,所有俱乐部和集会,除保皇派和波拿巴派的Circles[俱乐部]之外,实际上都停止了活动。”恩格斯揭露德国巴登政府的丑行时说:“反对结社权的反动警察措施接踵而来。首先封闭的是斯图加特民主联合会,接着就是海得尔堡民主联盟。胜利使反动派先生们增加了勇气。巴登政府目前正在解散巴登所有的民主团体。”在《新的军法宪章》中说,“只要军事长官‘为了防止骚动’宣布戒严,‘人身自由’马上就不再有保障了,住宅就不再是不可侵犯的了,‘法定的’受审程序、出版自由、印刷厂主的保护、结社的权利都失效了,甚至庸夫俗子的‘目的不违反刑事法规’的‘社团’——娱乐场和跳舞厅,也只有PargracedeM. le commondant〔得到卫戍司令先生的恩准〕才能存在,而决不是根据‘权利’存在。”恩格斯在《最近的科伦案件》中又揭露道,无产阶级在法国或德国都建立了许多自己的秘密团体。“这些团体从1849年起就被警察当局一个个地破获了,并且被扣上阴谋家组织的罪名而遭到迫害。”
前10页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