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自由观
也正是因此,恩格斯才这样写到:“德国工人应当首先争得那些为独立地组成阶级政党所必需的权利:出版、结社和集会的自由……”。在19世纪中叶的欧洲无产阶级革命斗争中,“由于结社权和集会权的废除,共产主义的或无产阶级的政党,同其他政党一样,都失去了在大陆上建立合法组织的可能性。更何况共产主义的或无产阶级的政党的领袖们都已被逐出自己的国境。但是任何政党没有组织都是无法存在的;如果说在自由资产阶级以及民主派小资产阶级那里,它们的社会地位、它们的物质优势以及它们的成员之间早已建立起来的日常联系,在某种程度上能代替这类组织的话,那末,没有这种社会地位和资财的无产阶级,便不得不在各种秘密的联合中寻求这种组织。正因为如此,无论在法国或者在德国都出现了许多秘密团体……。”
马克思曾高度评价了无产阶级运用结社自由所建立的工人俱乐部的伟大意义。他说,“须知俱乐部是革命无产阶级的集合地点,是它的秘密活动场所。国民议会本身是禁止工人们联合起来反对自己的资产者的。而俱乐部不是整个工人阶级联合起来反对整个资产阶级,又是什么呢?不是组织独特工人国家去对抗资产阶级国家,又是什么呢?难道这不是无产阶级的制宪议会和起义军备战部队吗?”结社自由对无产阶级无疑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2、资产阶级与结社自由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资产阶级和反革命》(1848)、《柏林关于革命的辩论》(1848)等著作中都指出,结社自由是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是由资产阶级率先提出来的。
但是资产阶级结社自由的实质不过是为自己建立政权,巩固政权服务,作为自己建立阶级统治和巩固阶级统治的工具。马克思针对资产阶级宪法关于结社自由权的法律规定说,资产阶级“宪法首先是要确立资产阶级统治;因此,宪法所说的结社权显然只是指容许那些能与资产阶级统治,即与资产阶级制度共处的社团存在。”恩格斯从另一个侧面指出,“充分的结社权利也仍然是富人的特权;组织会社首先就需要钱,富有的反谷物法同盟筹措几十万元易如反掌,而贫穷的宪章协会或不列颠矿工工会单是应付经费开支就困难重重。况且没有经费的会社很少有什么作用,同时也不能进行宣传鼓动。”对于对资产阶级不利的结社活动和社团组织,资产阶级总是千方百计地予以限制和破坏,绝不可能予以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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