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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自由观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认为,马克思主张:(1)自由是一种权利;(2)自由以无害于别人为前提;(3)自由不是以人的结合为基础的,相反,它只以主体与他人的联系为存在的条件;(4)自由的内容相当广泛,包括着行业自由、信仰自由、出版自由、审判自由等每一特定范围的自由;(5)自由包含着行为的内容也包含着行为的过程,二者都应是自由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所涉及的自由的含义和内容都十分广泛,他们不但论述过社会生活中的自由,而且深入地分析研究过哲学意义上的自由。对于马克思、恩格斯在哲学意义上的自由观,我们在此不拟探讨。在这里,我们探寻的中心主要是马克思主义社会自由观中的法律自由观,或者说,我们探寻的中心主要是马克思主义中的一些与法律联系比较紧密的自由观学说。



一、法律自由的宏观论述

(一)法律确定自由的限度

     在马克思看来,自由并不是无限的。正如前面所述,他认为“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

     那么,怎么才能使自由对别人没有害处呢?只有依靠法律。马克思说,“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像地界是由界标确定的—样。”法律就是自由的尺度,是自由的界限,是自由的界标。

(二)法律是自由的存在形式

     马克思认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这就十分清楚地表明,国家中,法律上承认的自由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甚至不自由也是通过法律表现出来的。马克思在对剥削阶级的法律自由进行批判时说,“世界史上不自由的时期要求表现这一不自由的法,因为这种动物的法(它同体现自由的人类法不同)是不自由的体现。” “自由的更高级的形式都被认为不合法,它的低级形式自然应当被认为是不合法的了。”

    “如果总的说来自由是合法的,不言而喻,每一特定形式的自由表现得越鲜明、越充分,自由的这一特定形式也就越合法。”

    “因为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起真正法律的作用。哪里的法律成为真正的法律即实现了自由,哪里的法律就真正地实现了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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