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自由观
在马克思看来,自由,是人天生就渴望的。没有人真正地不希望自由,那些反对自由的人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而自由的反对者本身,在反对实现自由的同时也实现着自己的自由。在剥削阶级社会中,剥削阶级反对劳动人民自由的目的,正是为了实现剥削阶级自身的自由,把自由作为本阶级的特权。
马克思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中反复论述了上述观点,他说,“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实现自由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他们想把曾被他们当做人类天性的装饰品而否定了的东西攫取过来,作为自己最珍贵的装饰品。”“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权利而已。”
最后结论性地写道:“对人说来只有体现自由的东西才是好的”。
自由是什么?马克思并未给自由正面下定义,只是在分析和批判资产阶级宪法关于自由的规定时说:“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
马克思在分析资产阶级法律中的自由规定中还进一步解释说,人的自由,是作为孤立的、封闭在自身的单子里的那种人的自由。自由这项人权并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结合起来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人与人分离的基础上。这项权利就是分离的权利,是狭隘的、封闭在自身的个人的权利。
如果说,我们对马克思关于“自由”的前一论述本身还比较好理解的话,那么对他那进一步的解释就颇费思索了。他一方面说,“人的自由是作为孤立的、封闭在自身的单子里的那种人的自由”,“就是分离的权利,是狭隘的。封闭在自身的个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说,“自由这项权利并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结合起来的基础上。”这二者粗略地看起来是存有疑义的。稍一细究,我们就不难发现二者间具有辩证的逻辑联系。
可以说,马克思的这两个方面的论述,一方面强调的是自由主体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强调的则是自由主体的“独立性”是以“相关性”为条件的“独立性”。
另外,马克思还说,“行业自由、财产自由、信仰自由、出版自由、审判自由,这一切都是同一类别,即没有特定名称的一般自由的不同种。”“自由的每一特定范围的自由就是一定范围的自由。”“自由不仅包括我靠什么生存,而且也包括我怎样生存,不仅包括我实现着自由,而且也包括我在自由地实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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