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人权观
恩格斯在论述了资产阶级针对封建的按出身区分的各种旧的等级,它应当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人权;针对着行会制度写上贸易和工业自由;针对着官僚制度的监督写上自由和自治等之后,接着写道:“这也就是无产阶级应当向资产阶级要求的一切。它不能要求资产阶级不再成为资产阶级,但是它毫无疑问能够要求资产阶级彻底实行自己的原则。与此同时,无产阶级也就得到为取得彻底胜利所必需的武器。它借助出版自由、集会和结社权可以为自己争得普选权,而借助直接的普选权并与上面所说的鼓动手段相结合,就可以争得其余的一切。”
恩格斯曾对英国1835年以威廉·洛维持为首的伦敦工人协会委员会的人民宪章予以了充分肯定,认为他们为争取选举权而提出的“六条”主张,“初看起来都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却足以把英国的宪法连同女王和上院彻底毁掉。”
马克思和恩格斯不仅从革命斗争实际出发,号召无产阶级争取人权,歌颂无产阶级争取人权的斗争,而且身体力行地与广大无产阶级一道利用资产阶级人权立法,开展革命活动,争取人权,并为赢得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人权而努力奋斗。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为了革命事业,不断地与资产阶级,与资产阶级法律,与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人权的限制和剥夺进行斗争。
他们巧妙而机智地利用资产阶级法律中的出版自由出版革命刊物,利用资产阶级法律中的结社自由建立革命组织,利用资产阶级集会自由组织革命集会,等等。
其次,无产阶级要求人权也是无产阶级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制度的需要。
夺取政权,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对于无产阶级革命来说是伟大目标,是历史使命。但相对于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制度来说,又是过程和手段。
恩格斯在《共产主义信条草案》中写道:“共产主义者的目的是什么?”“答:把社会组织成这样:使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完全自由地发展和发挥他的全部才能和力量,并且不会因此而危及这个社会的基本条件。”“你们打算怎样实现这一目的呢?”“答:废除私有财产,代之以财产公有。”“这是一些什么原理呢?”“答:例如,每个人都追求幸福。个人的幸福和大家的幸福是不可分割的,等等。”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