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人权观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马克思认为,“私有财产这项人权就是任意地、和别人无关地、不受社会束缚地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这项权利就是自私自利的权利。”
马克思还说,资本主义商品交换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
“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方的这种基础而已。”
以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为基础和内容的人权,必然会是,实际上也正是“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 “用金钱的特权代替已往的一切个人特权和世袭特权。” “人权本身就是特权。”
马克思和恩格斯谆谆告诫德国及其他各国工人阶级、工人阶级政党,“如果有人设想现在的政府会解除目前对出版、集社权和集会权的束缚,那他就是那种不值得理睬的人。”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资产阶级人权的虚伪性和本质的揭露批判,为我们正确认识资产阶级人权提供了锐利的思想武器。
四、无产阶级的人权立场
无产阶级的人权立场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极其重要的方面。
(一)无产阶级应当要求人权
首先,无产阶级要求人权是同资产阶级斗争,争取无产阶级革命胜利的需要。
马克思在《1848年11月4日通过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中揭露了资产阶级宪法的阴谋――一再重复一个原则: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例如结社权、选举权、出版自由等的调整和限制将由以后的组织法加以规定,而这些组织法又用取消自由的办法来规定被“允诺”的自由,结果取消自由。即宣布冠冕堂皇的原则之后,又用法律来解决细节,从而取消自由。马克思在揭露了资产阶级的阴谋后,号召人民说,“人民!你们不仅对原则,而且对细节可以抱有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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