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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权观

    
       1843年,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时,就揭露过资产阶级人权的虚伪性。他说,使人不解的却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初,一个刚刚开始解放自已、粉碎自己各成员之间的一切障碍、建立政治共同体的民族,怎能郑重宣布和他人以及和这个共同体隔绝的自私人的权利(1791年“宪法”)。后来,当只有伟大的英勇的自我牺牲精神才能拯救民族,因而迫切需要这种自我牺牲精神的时候,当市民社会的一切利益必然要被牺牲掉、利己主义应当作为一种罪行受到惩罚的时候,居然再一次宣布了这种权利(1793年“人权宣言”)。尤其使人不解的是这样一个事实:公民生活、政治共同体甚至都被致力政治解放的人变成了维护这些所谓人权的一种手段;这样一来,公民就成了自私人的奴仆;人作为社会存在物所处的领域还要低于他作为私人个体所处的领域;最后,不是身为公民的人,而是身为市民社会一分子的人,才是本来的人,真正的人。

       马克思上面的论述告诉了我们,资产阶级在不可能宣布自私人的权利——(利己主义的)人权——的时候,却郑重地宣布了它;在应当摒弃人权的时候,却再一次宣布了它。结果,使公民成为了自私人的奴仆,使公民的身份地位低于自私人(市民社会一分子)的身份地位,使作为自私人的市民社会一分子的人才是本来的人、真正的人。颠倒了公民与“自私人”的应有关系。

       马克思进一步分析道:资产阶级政治生活的革命实践和它的理论处于最尖锐的矛盾状态。例如,一方面,安全被宣布为人权,一方面又公开承认破坏通信秘密是理所当然的。一方面“无限制的出版自由”(1793年宪法第1、22条)作为人权和个人自由的后果而得到保证,一方面出版自由又被完全取缔,因为“出版自由一旦危及公共自由,就应取缔”。换句话说,自由这一人权一旦和政治生活发生冲突,就不再是权利。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揭露了美国宪法――表明人权的特殊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中的矛盾:“它最先承认了人权,同时确认了存在于美国的有色人种奴隶制:阶级特权被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种族特权被神圣化了。”

       资产阶级人权观(含人权理论)、人权实践的虚伪性,都是由资产阶级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资本主义经济、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既是其根本内容,又是其根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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