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人权观
3、人权,是属于人的权利。它是维护人的尊严和价值的人的普遍需要。人权是人类所应有并独有的权利,是人与物的重要区别之一。人权本是人的权利,它就理当为人所共有。然而应为人所共有,并非已为人所共有。在剥削阶级社会中,除了少数的社会成员即剥削者以外,广大劳动人民都是无人权可言的。作为统治者的剥削阶级他们并不把所有的人都当人,也并不保证那些本应属于所有人的权利都得以实现。只有到了社会主义社会,乃至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人们才可能完全被当作人,社会才可能赋予和保护所有人本应拥有的属于人的权利,彻底实现人权。
就法律角度看人权,人权包含着法定人权和非法定人权两个方面。
所谓法定人权,也就是为法律所认可,以法律规范予以具体法律保护的人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谁侵犯了他人的法定人权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对侵犯人权的行为的惩办,有力地保护人权的实现。然而,法定人权仅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权的大量内容都是非法定的,诸如人的道德权利、习惯权利等。非法定人权既不为法律所保护,也不为法律所限制。有的人主张人权都是法定的,都应法定。这种主张的动机是很好的,但它忽略了人权内容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事实上,人权是根本无法完全法定化的。再说,如果把人权都法定化了,也未必对人权有益。法律能否真正全面地担负起保障和实现全部人权的重任?人权的法定化当然可能有“善果”——使人权得以充分的保障和实现;但是,也不可否认或许有“恶果”——使人权反而被“依法”限制或剥夺,出现始料所不及的后果。我们认为,人权还是以划分为法定人权和非法定人权为宜。该法定化的,必须法定化;不该法定化的,绝不勉强为之。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定人权受到应有的人权法律保护,使法律发挥出在人权方面的重大作用,有效地调整和保障人权。
三、资产阶级人权的虚伪性及其本质
资产阶级人权具有极大的虚伪性和欺骗性。资产阶级的人权,本质上只不过是资产阶级的财产所有权,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权,资产阶级的自私自利权。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在他们的伟大著作中揭露和批判了资产阶级人权。他们的许多论述就是在今天,对我们正确认识资产阶级人权,也具有极其重大的指导意义。下面,我们仅就其有关论述,简要地作一些援引、说明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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