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人权观
5、安全,借用《1793年宪法》说“安全就是社会为了保护自己每个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而给予他的保障。”并说“安全是市民社会的最高社会概念,是警察的概念;按照这个概念,整个社会的存在都只是为了保证它的每个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市民社会并没有借助安全这一概念而超越自己的利己主义。相反地,安全却是这种利己主义的保障。”
总之,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任何一种所谓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即作为封闭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任性、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法国大革命所建立的国家和法律成了维护这些利己主义的人权的手段。
恩格斯在其《英国状况英国宪法》中批判了英国资产阶级的公民权利。从恩格斯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资本主义社会表面上存在着以下权利:(1)出版自由;(2)集会权利;(3)结社权利;(4)Habeas corpus[人身保护]的权利;(5)每个人都有权由和自己的同类的人来审讯的权利(即被称为的“同类审判权”)。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其以后的著作中对两种人权都有非常广泛的论述,尤其是无产阶级革命斗争迫切需要的集会自由、结社自由、出版自由,成为了他们对人权问题研究的重点。另外,他们也还论述了人身自由、贸易自由、契约自由、婚姻自由等等。
人权的基本内容究竟应当是什么?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的各自或共同的著作中都没有正面论述过。我们认为,人权,是把人作为人的,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前提,以人的社会属性为本质的属于人的权利。这一定义包含着:
2、人权,是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前提,以人的社会属性为本质的人的权利。人,首先是拥有自然生命的生命体。人所拥有的第一属性是人的第一属性,它是人得以存在的依据。人的社会属性,既是人为了使其自然生命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必须条件,又是人权的本质属性。人是为保持自然生命即生存,以及生存基础上的发展,才必须从事生产和结成一定的生产关系,过集体生活,离不开社会的。人的自然属性是人的存在基础,人的社会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所以,由此而产生的人权,作为人的权利也必然是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前提,社会属性为本质的权利。没有人的自然属性就不可能产生人权,没有人的社会属性也没有必要有人权。人权是由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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