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人权观
随着无产阶级的发展壮大,无产阶级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又提出了自己的人权理论并开始了人类历史上最伟大、最深刻、最广泛的人权法律实践。从一定意义上说,无产阶级的革命目标之一,就是追求每个人乃至全人类的最高人权——人类的彻底解放。我国革命根据地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1939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3年)、《关于巩固与建设晋西北的施政纲领》(1942年)、《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1943年)、《和平建国纲领草案》(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6年)、《东北各省市(特别市)民主政府共同施政纲领》(1946年)以及《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1948年)等大量的革命根据地立法,无不把人权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其中。并且专门发布了以人权为主要内容的保护人权法规,如《鲁豫冀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1941年)、《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民人权财权的条例》(1942年)和《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1942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对人权问题都作出了大量的具体规定。宪法、法律和法规等,无不把社会主义人权建设和保护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容。特别是从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人权问题及其研究日益受到特别重视,必将成为我国政治学、法学、哲学、社会学等各个领域的重大理论课题,社会主义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必将获得新的发展。
二、人权的基本内容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将资产阶级人权分为了两个部分:作为公民权的人权和与公民权不同的人权,即droits citoyen〔公民权〕和droits de I’homme[人权]。进而指出,“Droits de I'homme___人权之作为人权是和droits du citoyen——公民权不同的。和Citoyen[公民]不同的这个homme[人]究竟是什么人呢?不是别人,就是市民社会的成员。”
综观马克思关于人权概念的论述,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这两种联系着的不同人权:
2、作为公民权的人权,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内容就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而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权的内容却不是如此,它不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也不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DroitsdeI’homme[人权]表现为droitsnaturels[自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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