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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权观

    
      3、资产阶级人权是由资产阶级的经济发展所决定的,它产生于“那些相互平等地交往并差不多相同的资产阶级发展阶段的国家所组成的体系中。”

      4、资产阶级人权是资本主义共同的。在资本主义世界中,它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

      5、资产阶级把自由、平等宣布为人权。自由、平等,是构成资产阶级人权的两个最基本的内容。

      6、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开始了自己的统治之后,人权就由单纯的口号或理论转而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实践。

     资产阶级国家建立以后,有关人权的立法有了相当大的发展。在继英国《大宪章》、《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美国《弗吉尼亚权利宣言》、《独立宣言》、《人权法案》、法国《人与公民的权利宣言》等之后,瑞典、西班牙、挪威、丹麦、普鲁士、瑞士等资产阶级国家宪法以启蒙思想家们的人权理论作指导相继普遍确认了资产阶级人权,进行着资产阶级人权的法律实践。

       随着资本主义和国际社会的发展,国际人权立法也逐步产生,不断发展。首先产生了确认和调整人的宗教信仰权利的一系列国际条约,如《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库切克凯纳吉条约》、《1815年维也纳会议》等。1905年到1906年,在伯尔尼又缔结了两个保障劳工人身安全的国际公约。此后,国际劳工组织在保障劳工健康、安全、福利、工作时间、有报酬假日、废除强迫劳动、消除雇佣歧视、保障结社自由、同工同酬等人权问题上作出了许多努力和贡献。1926年,国际联盟通过了《国际禁奴公约》,防止和惩办贩卖奴隶的行为。后来的《联合国宪章》又“重伸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并将其体现在具体的条款规范之中。其第68条规定,“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应设立经济与社会部门及以提倡人权为目的之各种委员会。”据此,1946年联合国建立了人权委员会,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进一步制定和开放签署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防止及惩办灭种罪公约》、《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之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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