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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权观

    
人权,即把人作为人的,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基础,以人的社会属性为本质的属于人的权利。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人权理论日益引起学术理论界的空前关注。然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尤其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究竟是如何认识人权,如何认识法律人权的呢?人权,法律人权经历了怎样的历史发展?它们包含着哪些基本内容?资产阶级法律人权的本质、虚伪性何在?无产阶级应当如何对待法律人权?应当具有怎样的人权立场?等等,这些问题在我国长期被忽视,或有论及也多为寻章摘句,甚至多有误解。为此,有必要以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本身为依据,结合我国实际,对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进行探讨。



一、人权的历史发展

     纵观人类的历史发展,我们发现,法律人权的思想,最早产生于古希腊的斯多噶学派和古罗马的法学家,后为阿奎那等人所发展,成为自由与平等的信念基础。他们的人权学说基本上都是以自然法学说为基础的。认为从每个人都有天赋的理性这一自然法则上讲,人是生而平等的,每个人都应当受到基本的尊重,都必须享有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从法律制度上看,最早的较为明确的人权法规只是存在于中世纪国王与贵族或封建议会的协议里的土地贵族的权利宣言。主要的有,1188年,利昂议会从国王阿方索九世处获得的一系列权利的法律确认。其权利主要是生存权、名誉权、住宅权和财产权,以及被告定期受审权等。1222年,匈牙利国王安德烈二世作出所谓“金色训令”,规定,在没有按照司法程序宣判有罪的情况下,不能逮捕任何贵族或者使他们失去贵族的称号。任何自由民非依其所属贵族或该地的法律的合法判决,不得被逮捕、监禁或放逐出境,或者受任何损害。然而,封建社会及其以前社会的人权学说和人权立法不过是奴隶贵族或封建贵族向国王争取特权的人权理论与实践。它们都只是古代意义上的人权,而近代意义的人权学说及其法律实践,是资产阶级革命及其胜利的产物。

       从马克思、恩格斯的上列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

      l、资产阶级的人权口号,是在反封建斗争中针对“按出身区分的各种旧的等级”、“行会制度”、“官僚制度的监督”等,而写在资产阶级旗帜上的战斗口号。

      2、资产阶级提出人权等口号是“应当”的,相对于封建的按出身区分等级、行会制度、官僚制度的监督来,是历史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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