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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卓泽渊 » 法治国家 » (五)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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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

    
   首先,动机与法律行为之间的数量关系。动机与法律行为之间,一个动机可能导致多个法律行为,与一个法律行为也可能出自多个动机。一个动机导致多个法律行为。一个动机导致多种法律行为的情形经常而普遍地存在社会生活之中。比如希望拥有更多的金钱的动机,其导致的法律行为就可能有:努力工作,增加收入;勤俭节约,减少支出;利用职务、贪污受贿,以至铤而走险,进行诈骗、偷盗、敲诈勒索、抢劫等等,这些法律行为中有的合法,有的违法。合法的行为是多个的,违法的行为也可能是多个的。一个动机可以导致多种法律行为,也可以倒过来说是,多个法律行为中的某一个或几个都可能满足一个动机的要求。这就为人们的行为选择提出了必要性和可能性。一个法律行为出自多个动机。比如交还拾得遗失财物的法律行为,就可能缘自以下动机:拾金不昧,急人所急;贪图表扬,博取声誉;于心不安,换取内心宁静;恐惧他人知晓,害怕有损形象;恐惧法律强制反还或法律其他制裁,等等。同是交还拾得财物的法律行为,其行为动机就可能是上列动机之一个或多个。作为人们外在行为准则的法律,它所要求的是行为的合法性或不违法性。对于内在动机,法律并无要求,所要求的是在动机之下的行为不能具有违法的性质,否则就会导致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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