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
从行为动机的角度考察,法律行为动机包括法律行为的生理动机、心理动机和社会动机;积极动机和消极动机;主导动机和辅助动机;内在动机和外在动机;直接动机和间接动机;短近动机和长远动机,等等。
在特定意义上讲,法律行为动机也是一个多层次的复杂系统。如法律制定行为的动机就可能包含着将上一层次法律法规具体化的动机,填补法律空白的动机,与相关法律协调的动机,反映某种政治意图的动机,修改或废止既有法律的动机等。法律解释行为的动机就可能包括准确理解法律的动机,正确适用法律的动机,确定被解释内容的法律含义的动机,和履行法律解释职责的动机等。法律适用行为的动机可能包括实现法律规定,解决社会纠纷,履行法律职责,确认法律事实,变更法律关系等多种动机。法律遵守行为的动机就可能包括获得法律认可和保护,免受法律制裁,获取法律奖励等机制在内。法律监督行为的动机可能包括保障法律实现,制裁违法犯罪,纠正冤假错案等动机在内。至于违法行为的动机也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就总的违法动机而言,有的是发泄对法律或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有的是满足个人物欲,有的是报复陷害他人,有的是贪图享乐腐化,有的是希图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等等。就一个具体的违法行为来说,其动机也是多种多样的。如受贿,可能是缘于人情上的却之不恭,可能是贪图他人钱财,可能是迫于家庭生活窘困,可能是谋求享乐腐化等等。
法律行为动机是一个多元素多层次构成的系统。但其中并非每一个动机元素都在强度上是等量齐观的。在法律行为的所有动机分类中,对于动机强度分析最有效的是法律行为主导动机和辅助动机的划分。主导动机是若干个并存动机中最强烈、最稳定、最能决定行为的动机,又称优势动机,它比其他并存动机具有对行为主体更大的刺激作用。与主导动机并存的其他动机被称作辅助动机。辅助动机与主导动机同时发挥作用,并可能与主导动机相竞争。只是由于它比主导动机的强度较弱,才被主导动机所掩盖。一旦辅助动机在竞争中获胜,成为主导动机,原有的主导动机就成为辅助动机。主导动机与辅助动机的位置但是可能互换的。
(3)动机与法律行为
动机与动机支配下的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特别复杂,我们可以探讨动机与行为之间的数量对应关系;动机与行为之间的道德质与法律质关系;动机与性质不同的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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