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
(1)法律行为动机的形成
法律行为动机的形成,如同其他行为动机的形成一样,有其内在的根据和外在的条件。其根据就是法律行为主体需要,其条件就是一定的环境与刺激。
需要及其满足,是人类个体、群体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过程,对于人类行为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意义。法律行为也必须以人的相应需要为动力。对于人的需要,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因为,“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 “没有需要就没有生产” 。“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 需要制约着人们的行为动机。
首先,需要的客观性决定了满足需要的行为动机的客观性。需要是社会主体对自身生存、发展条件的特殊等待状态或不满足状态。不论需要是物质的需要还是精神的需要,他们都是客观的。因为需要不是随便地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承认它也罢,不承认它也罢,它都客观存在着。只不过未被明确意识到的需要是一种自发需要或潜在需要,被明确意识到的需要是一种自觉需要或显示需要。需要的客观性决定了人们满足需要的行为动机的客观性。法律对于人的行为的调控必须尊重人的需要的客观性,影响由其制约的人们的法律行为动机。法律应根据需要的不同客观属性,通过对相应法律行为的调控来影响满足需要而形成各种法律行为动机,确保法律行为的合法性。
再次,需要的类异性是人们法律行为动机类异性的重要根据。人们的需要具有类同性,即不同主体具有某些相同指向的需要。人们的需要也具有差异性,即不同主体具有某些不同指向的需要。法律行为动机的类异性是以相关需要的类异性根据的。要调控类同或差异的法律行为,就必须关注类同或差异的法律行为的动机和需要的类异状况。法律只有正视需要的类异性,并以对需要类异性的正确认识为基础 ,才可能正确引导人们类同需要或不同需要所形成的法律行为动机,进而调控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动机的形成,如同其他行为动机的形成一样,除了具有内在根据之外,还有外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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