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
在我国,许多法学著作都认为法律行为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会影响其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行为的性质。其实,行为人的行为能力并不影响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行为的性质,它所影响的是该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与效力。不具备特定行为能力的行为人的有关行为依然是法律行为,只是这一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有效值得探究。
(2)国家
国家也是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其作出法律行为的情形主要为三个方面:
首先,在国家的职权活动中,国家是相关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具体地说,在立法活动中,国家是立法行为的行为人;在司法活动中,国家是司法行为的行为人;在行政活动中,国家是行政行为的行为人。
其次,在一定民事活动中,国家可能是某些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国家是国家财产的所有权人,享有作为所有权人的一切法律权利。国家发行国库券,国家就是国库券发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主体。国家在接受无主财产的法律关系中,是接受财产法律行为的行为人。
再次,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国家是当然的国际法律行为的行为人。
国家作为法律行为的行为人,既可能作出合法行为,也可能作出违法行为。在法律既定的情况下,国家作为法律行为行为人不应当享有特权。它也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在享有法律权利的同时,也应如同其他法律行为的行为人一样服从法律的权威,履行法律义务。
国家不同于自然人。国家作出的法律行为必须由一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代为进行。国家的某个意志或对其某个机关的授权本身就可能是违反法律的。作为国家代表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虽然是国家的代表,但他们也可能违反国家的本意,一是有可能超越国家所赋予的权力范围,二是有可能侵犯其他法律行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在作出法律行为时,国家得遵守法律的规定,在作出法律行为后,国家也应当承担与之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后果既包括肯定性法律后果,也包括否定性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及其法律制裁)。代国家作出法律行为的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如果在代为行为的过程中有过错,当然也应当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国家对法律的服从是法律权威性的最根本的保障;是国家赢得社会支持的重要保证;是国家保证其各个机关与工作人员遵从国家意志的重要方面;是国家民主与法治的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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